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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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泥醉是……没有意思能力,乃「无意识」的状态?即使他是处在表面上清醒样子,然后派钱(赠与)给大家? ------------------ 这是举证责任在谁身上的问题 当事人有无意识只有他自己才知道 我们仅能由外观上去推断是否有此事实存在(例如确实喝了很多酒,且当时口语不清,或于不合理情况下赠与等) 故184II为举证责任反转,由赠与人去证明自己确实是在无意识状态下所为(184I才由受赠人举证) 至于证明力的多少,为法官自由心证 即使当事人外观上为清醒的状态,依98条为当事人真意解释,设若今有一精神病患沿路送钞,当事既无意思表示能力,在赠与契约153+406,便无法成立,即便捡到钱而为占有,也因欠缺让与合意而为无法成立,占有人虽非恶意,仍应负返还责任,
另外,赠与人故意陷于泥醉而为赠与,如可用民法第148条……第2项吧?那如果是过失陷于泥醉呢?受赠人倘信其仍有意思能力,且已处分其受赠与之物,是否亦无相关之权利加以保障 ------------------ 提到148是因为184II所保护之权利为法律明文规定或习惯法等等,须为法律所保护之权利受侵害才得请求 泥醉如何证明为故意?在举证责任部分 赠与人说自己是泥醉无意识,他只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实有喝酒且外观上为外界所能得知 受赠人提反证说明他是故意(如事后反悔以泥醉为由),这部分受赠人需提证明说明赠与人在事前曾有提及赠与某物予你及二者有无身份或情谊上的关系等等为判断,故若不相识之第三人,试问路人甲以一千元赠与,依客观第三人立场是否会接受? 而衡量故意与过失的定义 故意系明知而为决意,过失系课有注意义务,而侵权行为原则上系以善良管理人为注意之义务 受赠人必须受有损害,单纯期待不能作为受有损害理由,故受赠人必须主张,例如因为受赠A车而将自己的B车赠与给别人,二者间有因果关系,才会有信赖利益的保护,或因为接受赠与而支出费用,如维护费等 但若因他人赠与一千元,大喜下跑去买东西花掉了,这部分既无法律上原因,自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又,乙受赠A车并将A车赠与给丙,则赠与人甲依不当得利向丙为请求182;183
仅供参考...我也不知道对不对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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