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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kor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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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野豬
甲有林地一塊,於颱風過後,在甲的林地內有一大樹被颱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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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寬頻通訊 | Posted:2009-04-25 12:09 |
marsh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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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inkor 於 2009-04-25 12:09 發表的 民法-野豬: 到引言文
甲有林地一塊,於颱風過後,在甲的林地內有一大樹被颱風吹倒,壓死過路的一頭野豬,試問:甲可否依據民法798條【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之規定,取得該野豬之所有權?
表情
1.在深山林中..野豬是無主物..無人飼養,所以非所有權客體,.除非列入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否則任何人皆可捕捉之.,.為家中菜餚.! 表情
2.依提示..甲的林地內的大樹,因颱風天背風吹倒,壓死一條野豬,應可原始取得,不用主張民法798條!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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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40 (by winkor) | 理由: 答案雖屬正確,表達仍待加強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5 23:36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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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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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inkor 於 2009-04-25 12:09 發表的 民法-野豬: 到引言文
甲有林地一塊,於颱風過後,在甲的林地內有一大樹被颱風吹倒,壓死過路的一頭野豬,試問:甲可否依據民法798條【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之規定,取得該野豬之所有權?
表情

本題甲無法依據民法798條取得該野豬屍體之所有權,說明如下:
(一)本題題示與民法798條之要件不符,故無法逕依該條規定取得野豬屍體所有權
(二)有疑問者,甲得否類推該條規定取得野豬屍體所有權,應採否定見解
(1)就目的解釋而言
而本題路過之野豬為動物,且為無主之動產,其雖被樹倒壓死,仍不改其為無主動產之本質,其所有權之取得,應依無主物取得之規定(802條)。
而本條適用之客體為果實,乃植物(菓樹)之生產物,故有自落鄰地之情形,其所有權之歸屬,必須加以規範。易言之,本條係規範相鄰土地所有人間財產之變動(果實落地前屬果樹所在之土地所有人所有,非無主物),其規範目的與本題事實自有不同
(2)自體系解釋而言
民法物權編第二章第二節(773-800)係規定土地所有權之範圍(773)及相鄰關係(774條至800條下)。民法798條亦為相鄰土地所有人間之關係所為之規定,本題題示路過之野豬並非鄰地所有人所有,並無與本條相類似之情況


綜上所述,甲無法逕依民法798條規定取得野豬屍體所有權,亦因欠缺類推適用之基礎事實,無由類推本條規定,取得野豬屍體之所有權。甲欲取得野豬屍體之所有權,應依無主物取得之規定(802條)。 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4-26 17:4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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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具專業性的分析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7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4-26 1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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