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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kor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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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野猪
甲有林地一块,于台风过后,在甲的林地内有一大树被台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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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宽频通讯 | Posted:2009-04-25 12:09 |
marsh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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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inkor 于 2009-04-25 12:09 发表的 民法-野猪: 到引言文
甲有林地一块,于台风过后,在甲的林地内有一大树被台风吹倒,压死过路的一头野猪,试问:甲可否依据民法798条【果实自落于邻地者,视为属于邻地】之规定,取得该野猪之所有权?
表情
1.在深山林中..野猪是无主物..无人饲养,所以非所有权客体,.除非列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否则任何人皆可捕捉之.,.为家中菜肴.! 表情
2.依提示..甲的林地内的大树,因台风天背风吹倒,压死一条野猪,应可原始取得,不用主张民法798条!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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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40 (by winkor) | 理由: 答案虽属正确,表达仍待加强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25 23:36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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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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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inkor 于 2009-04-25 12:09 发表的 民法-野猪: 到引言文
甲有林地一块,于台风过后,在甲的林地内有一大树被台风吹倒,压死过路的一头野猪,试问:甲可否依据民法798条【果实自落于邻地者,视为属于邻地】之规定,取得该野猪之所有权?
表情

本题甲无法依据民法798条取得该野猪尸体之所有权,说明如下:
(一)本题题示与民法798条之要件不符,故无法迳依该条规定取得野猪尸体所有权
(二)有疑问者,甲得否类推该条规定取得野猪尸体所有权,应采否定见解
(1)就目的解释而言
而本题路过之野猪为动物,且为无主之动产,其虽被树倒压死,仍不改其为无主动产之本质,其所有权之取得,应依无主物取得之规定(802条)。
而本条适用之客体为果实,乃植物(果树)之生产物,故有自落邻地之情形,其所有权之归属,必须加以规范。易言之,本条系规范相邻土地所有人间财产之变动(果实落地前属果树所在之土地所有人所有,非无主物),其规范目的与本题事实自有不同
(2)自体系解释而言
民法物权编第二章第二节(773-800)系规定土地所有权之范围(773)及相邻关系(774条至800条下)。民法798条亦为相邻土地所有人间之关系所为之规定,本题题示路过之野猪并非邻地所有人所有,并无与本条相类似之情况


综上所述,甲无法迳依民法798条规定取得野猪尸体所有权,亦因欠缺类推适用之基础事实,无由类推本条规定,取得野猪尸体之所有权。甲欲取得野猪尸体之所有权,应依无主物取得之规定(802条)。 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4-26 17:4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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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具专业性的分析解答


感恩惜福!
献花 x7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4-26 1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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