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79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鮮花 x2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民法-檳榔
(一)甲在其所有之土地種植檳榔樹,嗣保留檳榔樹而將土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8 16:03 |
ushine980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4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甲在其所有之土地種植檳榔樹,嗣保留檳榔樹而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乙,甲可否繼續採收檳榔?
  1.依民法第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故未與土地上分離
    的檳榔樹,為土地之構成部分,與同條第1項所稱之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不同,亦非土地之從物,
    無須依民法第68條第2項規定,因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2.故土地所有人甲得保留未與土地上分離的檳榔樹,而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乙,對受讓人乙有採收檳榔之權  利。

(二)乙如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丙後,甲可否對於丙主張檳榔樹為其所有而採收檳榔?
  未與土地上分離的檳榔樹,為土地之構成部分,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物,故甲保留未與土地上分離的
  檳榔樹,而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乙,僅對受讓人乙有採收檳榔之權利,不得對於更自受讓人受讓所有權之
  第三人丙,主張其有獨立檳榔樹之所有權而採收檳榔。



(二)乙如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丙後,甲可否對於丙主張檳榔樹為其所有而採收檳榔?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90 (by winkor) | 理由: 答案正確,但論述理由不明(如本題與民法第68條第2項規定無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18 18:45 |
mar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winkor 於 2009-04-18 16:03 發表的 民法-檳榔: 到引言文
(一)甲在其所有之土地種植檳榔樹,嗣保留檳榔樹而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乙,甲可否繼續採收檳榔?
(二)乙如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丙後,甲可否對於丙主張檳榔樹為其所有而採收檳榔?
表情
一.甲可否繼續採收檳榔?
1.甲在其所有土地上種植檳榔樹,按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既然為土地之一部分,即非是民法所稱之物,不是一個獨立的客體,亦非所有權之客體!惟檳榔是是檳榔事之天然之孳息,依民法第70條之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力之人,其權力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職是之故,在甲尚未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乙之前,為土地之所有權人,有採收檳榔之權利~
2.當甲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乙之後,甲已無對該土地再享有土地收益權,按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因此,乙取得檳榔樹所有權,包瓜採收檳榔之權利!
3.甲對檳榔樹可行駛之權利,依民法第816條規定,甲因此所受之損害,可依不當得利隊已請求償還價額!
或是,甲與乙對該土地,有地上權之約定或簽訂租賃關係...而取得採收檳榔之權利...

二....明天再繼續...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winkor) | 理由: 當甲種植檳榔時已發生民法811之作用,於買賣時自無再援引附合之餘地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8 23:30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在其所有之土地種植檳榔樹,嗣保留檳榔樹而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乙,甲可否繼續採收檳榔?乙如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丙後,甲可否對於丙主張檳榔樹為其所有而採收檳榔?
擬答:
所謂收取權,係指取得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之權利。依民法第70條第一項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可知民法係採原物主義,而不採生產主義,即對於原物有收取權之人,天然孳息一旦分離,當然即歸其取得,對於原物施以生產手段的,究為何人,在所不問。至於收取權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為原物所有人。而關於本題之收取權歸屬,茲做以下說明:
一、甲得繼續採收檳榔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678號判例謂,物之構成部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物。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為土地之構成部分,與同條第一項所稱之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者不同。故土地所有人保留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而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時,僅對於受讓人有砍伐樹木之權利,不得對於更自受讓人受讓所有權之第三人,主張其有獨立之樹木所有權。故依上開判例,甲保留檳榔樹而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乙,甲僅對乙有採收檳榔之權利。
二、甲不得繼續採收檳榔
70年台上字第436 號判決:「訟爭果樹種植於上開土地上尚未與該土地分離,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為該土地之部分,應歸該土地所有人所有。」復民法第765條明文,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本題中,乙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丙,依前開29年判例意旨,甲即不得對於更受讓所有權之第三人丙主張其權利。檳榔樹所有權歸土地所有人丙,甲自不得繼續採收檳榔。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winkor) | 理由: 引據正確,說明清楚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19 12:1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45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