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81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inkor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鲜花 x2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民法-槟榔
(一)甲在其所有之土地种植槟榔树,嗣保留槟榔树而将土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18 16:03 |
ushine980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甲在其所有之土地种植槟榔树,嗣保留槟榔树而将土地所有权让与乙,甲可否继续采收槟榔?
  1.依民法第66条第2项之规定,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故未与土地上分离
    的槟榔树,为土地之构成部分,与同条第1项所称之定着物为独立之不动产不同,亦非土地之从物,
    无须依民法第68条第2项规定,因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
  2.故土地所有人甲得保留未与土地上分离的槟榔树,而将土地所有权让与乙,对受让人乙有采收槟榔之权  利。

(二)乙如将土地所有权让与丙后,甲可否对于丙主张槟榔树为其所有而采收槟榔?
  未与土地上分离的槟榔树,为土地之构成部分,不得单独为物权之标的物,故甲保留未与土地上分离的
  槟榔树,而将土地所有权让与乙,仅对受让人乙有采收槟榔之权利,不得对于更自受让人受让所有权之
  第三人丙,主张其有独立槟榔树之所有权而采收槟榔。



(二)乙如将土地所有权让与丙后,甲可否对于丙主张槟榔树为其所有而采收槟榔?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90 (by winkor) | 理由: 答案正确,但论述理由不明(如本题与民法第68条第2项规定无关)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18 18:45 |
mar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winkor 于 2009-04-18 16:03 发表的 民法-槟榔: 到引言文
(一)甲在其所有之土地种植槟榔树,嗣保留槟榔树而将土地所有权让与乙,甲可否继续采收槟榔?
(二)乙如将土地所有权让与丙后,甲可否对于丙主张槟榔树为其所有而采收槟榔?
表情
一.甲可否继续采收槟榔?
1.甲在其所有土地上种植槟榔树,按民法第66条第2项规定,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既然为土地之一部分,即非是民法所称之物,不是一个独立的客体,亦非所有权之客体!惟槟榔是是槟榔事之天然之孳息,依民法第70条之规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权力之人,其权力存续期间内,取得与原物分离之孳息!职是之故,在甲尚未将土地所有权移转给乙之前,为土地之所有权人,有采收槟榔之权利~
2.当甲将土地所有权让与乙之后,甲已无对该土地再享有土地收益权,按民法第811条规定动产因附合而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因此,乙取得槟榔树所有权,包瓜采收槟榔之权利!
3.甲对槟榔树可行驶之权利,依民法第816条规定,甲因此所受之损害,可依不当得利队已请求偿还价额!
或是,甲与乙对该土地,有地上权之约定或签订租赁关系...而取得采收槟榔之权利...

二....明天再继续...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winkor) | 理由: 当甲种植槟榔时已发生民法811之作用,于买卖时自无再援引附合之余地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18 23:30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在其所有之土地种植槟榔树,嗣保留槟榔树而将土地所有权让与乙,甲可否继续采收槟榔?乙如将土地所有权让与丙后,甲可否对于丙主张槟榔树为其所有而采收槟榔?
拟答:
所谓收取权,系指取得果实、动物之产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获之出产物之权利。依民法第70条第一项规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权利之人,其权利存续期间内,取得与原物分离之孳息。」可知民法系采原物主义,而不采生产主义,即对于原物有收取权之人,天然孳息一旦分离,当然即归其取得,对于原物施以生产手段的,究为何人,在所不问。至于收取权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间另有约定外,为原物所有人。而关于本题之收取权归属,兹做以下说明:
一、甲得继续采收槟榔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678号判例谓,物之构成部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得单独为物权之标的物。未与土地分离之树木,依民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为土地之构成部分,与同条第一项所称之定着物为独立之不动产者不同。故土地所有人保留未与土地分离之树木,而将土地所有权让与他人时,仅对于受让人有砍伐树木之权利,不得对于更自受让人受让所有权之第三人,主张其有独立之树木所有权。故依上开判例,甲保留槟榔树而将土地所有权让与乙,甲仅对乙有采收槟榔之权利。
二、甲不得继续采收槟榔
70年台上字第436 号判决:「讼争果树种植于上开土地上尚未与该土地分离,依民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为该土地之部分,应归该土地所有人所有。」复民法第765条明文,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本题中,乙将土地所有权让与丙,依前开29年判例意旨,甲即不得对于更受让所有权之第三人丙主张其权利。槟榔树所有权归土地所有人丙,甲自不得继续采收槟榔。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winkor) | 理由: 引据正确,说明清楚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19 12:1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210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