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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甲拿草莓冰淇淋給乙吃,乙吃下後,因草莓成分引起嚴重過敏,不治身亡, 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依傳統見解及補充理論分述如下:
一、傳統見解,主要以因果關係條件說為代表。本說認為刑法上的原因是每一個 結果的條件,即所謂「如無前者,則無後者」,前者之行為,如為發生結果之原因, 則認該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存在,其間縱有其他偶然事實相競合,亦不妨礙因果 關係之成立。 故依本說,如無甲拿草莓冰淇淋給乙吃,乙也就不會死亡,則甲拿草莓冰淇淋給乙吃, 為乙死亡之原因,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
二、補充理論,主要為相當因果關係說,為我國目前實務上通說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92號判例參照)。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 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通常情形下,有此行為之相同條件,均可發生 相同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反之,若在通常情形下, 有此相同條件存在,不必然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 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故依本說,甲拿草莓冰淇淋給乙吃,雖造成乙死亡,但在通常情形下, 吃草莓冰淇淋並不一定會致死,故乙之死亡係偶然之事實,甲拿草莓冰淇淋給乙吃 之行為與乙死亡結果無相當因果關係。
[ 此文章被changnew在2009-04-10 12:01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40 (by winkor) | 理由: 敘述成理,然宜對此二見解之優缺點加以說明較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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