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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魔力小櫻 於 2009-03-27 18:33 發表的 : 課本寫到抄閱卷宗本屬程序行為,僅得於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但有3種例外情況 2.程序行為得強制執行者 1和3我都懂它的意思,唯有2不了解它的情況 有大大可以舉實例說明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