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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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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理論上的區別(法條也找不到),有人可以分析一下嗎?
最近讀到刑法中「因果關係中斷」和「因果關係偏離及超越」的部分,有一點小疑問,肯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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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3 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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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讀完刑法,來試試看

因果關係中斷

某條件已開始作用,但因為另有其他條件介入,而對前條件不發生因果關係

EX.A用毒藥殺B,B在毒藥未發作前,C開槍將B殺害。
因為C的開槍,使A的殺害行為中斷

因果關係超越
 
這個和因果關係中斷有關,就是指後介入的條件,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EX.像上面的例子,C開槍將B殺害,使B的死亡和C槍殺之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因此是形成超越之因果關係(超越了A用毒藥的殺害行為)

因果關係偏離

某條件未造成具體之發生結果,惟因引發另一原因事實,由該原因直接造成具體結果發生。

EX.A開槍射殺B,至B重傷,經救護車載往醫院之途中,因車速過快而翻覆致B死亡。


解的不是很專業啦...解不好的地方還請多多包涵


[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3-03 16:0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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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3 12:11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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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wanhong 大大的 因果關係超越....
我覺得wan大大這一個例子, 應該也是中斷的例子喔~~

最典型的例子, 就是下毒了!
EX: 甲於A之水壺中下毒, 不足以致A於死之份量 ; 惟5分鐘後, 乙也於同一水壺下毒, 不足以致A於死之份量. 但是甲乙二人加起來的毒品份量, 剛好足以致A於死, 於是A就嗝屁了.

依上例, 甲乙二人, 原本均無致A於死之犯意, 卻意外默契十足, 導致A挫起來....

這就是 因果關係超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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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3 1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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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cyuan 於 2009-03-03 15:4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最典型的例子, 就是下毒了!
EX: 甲於A之水壺中下毒, 不足以致A於死之份量 ; 惟5分鐘後, 乙也於同一水壺下毒, 不足以致A於死之份量. 但是甲乙二人加起來的毒品份量, 剛好足以致A於死, 於是A就嗝屁了.

依上例, 甲乙二人, 原本均無致A於死之犯意, 卻意外默契十足, 導致A挫起來....
~~


這個我也有讀到
可是我的書說這個例子是 「 累積的因果關係 」 欸
是因果超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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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3 16:29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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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對厚!! 是累積的因果關係~~
歹勢, 我出包了 !! 表情

以上那三種理論, 評價出來的, 只有超越的才會被判定有因果關係....

再看一下書好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3 19:31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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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中斷是國內的說法,與因果關係超越相同的意思,只是德國用超越,並不使用中斷,因為德國認為該因果關係仍在進行中,並不能說中斷,只是就結果而言,被另一行為超越了。

至於因果關係偏離,則是在錯誤理論中,行為人對因果關係認知,與實際的因果關係並沒有完全一致。所以與上述超越與中斷是不同的,上述的超越與中斷是指在客觀上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係,與行為人主觀沒有關係,而因果關係偏離則是指行為人主觀上認知的因果關係,與客觀上發生的因果關係不一致,所以是否要論以因果關係錯誤的理論。

例如某A要殺B,把B推到大海,在A的想像中當B掉下海裡後B應該會死,但是A只是知道會死至於B怎麼死,A想像中是應該會溺死,但是並不是僅認為B一定是溺死,只是A對於其他的死亡可能性,並沒有太多的明顯意識,他首先浮現的就是溺死,也許B在大海裡還有其他死法,但在A的認知裡,首先想到的就是要溺死B,至於其他的死法,只藏在A潛意識,或A也根本不在意也沒認知到。

這樣實際上雖然B不是溺死,而是被大白鯊咬死(B會游泳),因此與A的認知並不完全一致,不過由於該結果並沒有太大的因果關係歷程的偏離,所以並不認為有因果關係的錯誤。因為我們不能要求刑法只對一個有對因果關係歷程完全掌握並認知的行為人才能處罰,這樣顯然過分地自限刑法的功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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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4 02:52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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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因果關係相關問題luciferydog大大,以通說的看法做了大致上的解釋。我來補充一些對於上述因果關係中斷、超越的其他見解,供大家參考!!

一、因果關係著重的乃是事實面,既是事實面自然不會有所謂中斷的問題,換言之有條件關係就是有因果關
    係,通說在確認有因果關係後,又有所謂中斷的說法,顯然自我矛盾。

二、學者對超越的因果關係也有不同的批評,因為第一個行為既然和結果的發生無因果關係,後來的因果  
    關係如何超越??容有疑議。

三、因果關係偏離,通說的處理方式是依偏離是否重大,分別成立故意既遂與故意未遂。而偏離重大與否的
    判斷標準,在於該偏離是否已經超出一般生活經驗可能預見之範圍決定。以上補充luciferydog大大上述
    關於因果關係偏離的推文。
    惟另有少數說認為反常(重大偏離)的因果關係理論只不過是相當因果關係的復活....不足採。
    唯一的判斷標準就只有條件理論。至於結果如何實現,並不重要.........在此不詳加描述了。

~以上供大家參考,如有錯誤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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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6 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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