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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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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理论上的区别(法条也找不到),有人可以分析一下吗?
最近读到刑法中「因果关系中断」和「因果关系偏离及超越」的部分,有一点小疑问,肯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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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3 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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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读完刑法,来试试看

因果关系中断

某条件已开始作用,但因为另有其他条件介入,而对前条件不发生因果关系

EX.A用毒药杀B,B在毒药未发作前,C开枪将B杀害。
因为C的开枪,使A的杀害行为中断

因果关系超越
 
这个和因果关系中断有关,就是指后介入的条件,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EX.像上面的例子,C开枪将B杀害,使B的死亡和C枪杀之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是形成超越之因果关系(超越了A用毒药的杀害行为)

因果关系偏离

某条件未造成具体之发生结果,惟因引发另一原因事实,由该原因直接造成具体结果发生。

EX.A开枪射杀B,至B重伤,经救护车载往医院之途中,因车速过快而翻覆致B死亡。


解的不是很专业啦...解不好的地方还请多多包涵


[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3-03 16:0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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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3 12:11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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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wanhong 大大的 因果关系超越....
我觉得wan大大这一个例子, 应该也是中断的例子喔~~

最典型的例子, 就是下毒了!
EX: 甲于A之水壶中下毒, 不足以致A于死之份量 ; 惟5分钟后, 乙也于同一水壶下毒, 不足以致A于死之份量. 但是甲乙二人加起来的毒品份量, 刚好足以致A于死, 于是A就嗝屁了.

依上例, 甲乙二人, 原本均无致A于死之犯意, 却意外默契十足, 导致A挫起来....

这就是 因果关系超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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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3 1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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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cyuan 于 2009-03-03 15:4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最典型的例子, 就是下毒了!
EX: 甲于A之水壶中下毒, 不足以致A于死之份量 ; 惟5分钟后, 乙也于同一水壶下毒, 不足以致A于死之份量. 但是甲乙二人加起来的毒品份量, 刚好足以致A于死, 于是A就嗝屁了.

依上例, 甲乙二人, 原本均无致A于死之犯意, 却意外默契十足, 导致A挫起来....
~~


这个我也有读到
可是我的书说这个例子是 「 累积的因果关系 」 欸
是因果超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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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3 16:29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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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对厚!! 是累积的因果关系~~
歹势, 我出包了 !! 表情

以上那三种理论, 评价出来的, 只有超越的才会被判定有因果关系....

再看一下书好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3 19:3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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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中断是国内的说法,与因果关系超越相同的意思,只是德国用超越,并不使用中断,因为德国认为该因果关系仍在进行中,并不能说中断,只是就结果而言,被另一行为超越了。

至于因果关系偏离,则是在错误理论中,行为人对因果关系认知,与实际的因果关系并没有完全一致。所以与上述超越与中断是不同的,上述的超越与中断是指在客观上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与行为人主观没有关系,而因果关系偏离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认知的因果关系,与客观上发生的因果关系不一致,所以是否要论以因果关系错误的理论。

例如某A要杀B,把B推到大海,在A的想像中当B掉下海里后B应该会死,但是A只是知道会死至于B怎么死,A想像中是应该会溺死,但是并不是仅认为B一定是溺死,只是A对于其他的死亡可能性,并没有太多的明显意识,他首先浮现的就是溺死,也许B在大海里还有其他死法,但在A的认知里,首先想到的就是要溺死B,至于其他的死法,只藏在A潜意识,或A也根本不在意也没认知到。

这样实际上虽然B不是溺死,而是被大白鲨咬死(B会游泳),因此与A的认知并不完全一致,不过由于该结果并没有太大的因果关系历程的偏离,所以并不认为有因果关系的错误。因为我们不能要求刑法只对一个有对因果关系历程完全掌握并认知的行为人才能处罚,这样显然过分地自限刑法的功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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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4 02:52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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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因果关系相关问题luciferydog大大,以通说的看法做了大致上的解释。我来补充一些对于上述因果关系中断、超越的其他见解,供大家参考!!

一、因果关系着重的乃是事实面,既是事实面自然不会有所谓中断的问题,换言之有条件关系就是有因果关
    系,通说在确认有因果关系后,又有所谓中断的说法,显然自我矛盾。

二、学者对超越的因果关系也有不同的批评,因为第一个行为既然和结果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后来的因果  
    关系如何超越??容有疑议。

三、因果关系偏离,通说的处理方式是依偏离是否重大,分别成立故意既遂与故意未遂。而偏离重大与否的
    判断标准,在于该偏离是否已经超出一般生活经验可能预见之范围决定。以上补充luciferydog大大上述
    关于因果关系偏离的推文。
    惟另有少数说认为反常(重大偏离)的因果关系理论只不过是相当因果关系的复活....不足采。
    唯一的判断标准就只有条件理论。至于结果如何实现,并不重要.........在此不详加描述了。

~以上供大家参考,如有错误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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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6 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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