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6379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有關刑法 強制性交之未遂 要如何定義
有關刑法強姦罪之未遂犯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從零開始在2009-05-05 21:09重新編輯 ]


In or Out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2-07 11:31 |
tna12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想依刑法的定義應該只要客觀上有強迫之性侵意圖,未得逞即為未遂
只要有任何器物,器官接觸到口,性器官或肛門等,則構成性交事實,則不只是未遂,已算成立
強制性交罪

況且脫衣服就算不構成強制性交罪,也算性騷擾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2-07 12:37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著手

強制性交的著手依刑法10第5項的規定,要依行為人預定實行的性交方式來分別判斷,因此脫衣服未必能算是著手,要依實際的情形來判斷。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7 13:20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是不是未遂要先看是否已著手?

著手:

係指行為之行為密切構成要件足以表示其犯意.且於客觀上具有確實型及遂行性.

其主觀上行為人認識不法構成要件之開始.而為之行為使法益招受侵害之風險提升

致直接危險性.足以認定此行為已逾越著手之階段(主客觀混合論)

題中:

客觀上行為人把受害人把衣服脫下之行為雖密切強制性交之前提.為其主觀上係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之犯意

.或僅為單純之毀損?是故.其行為人因主觀上犯意無法明確理解之下.而需依情態按各案加以審查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綜合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新絲路科技(股)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2-07 19:54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樓上各位的回答

此外
另附未遂成罪之構成要件
一 故意
二 著手
三 未遂
四 法有無明文


In or Out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2-08 23:21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本問題的重點應該是-就強制性交罪而言,何種行為才達到著手的程度吧!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14 17:58 |
terry41414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看基於犯罪當時的心理是何種? 如果是以強制性交的心理故意,再來論著手,221有說是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那著手不就很明顯?
把衣服脫下要看何種情狀下,上面幾種情狀,可以套用看看,如使用催眠術然後脫掉衣服,已經實行催眠術,但衣服還未脫下,就是未遂犯?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17 00:06 |
vincent081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先看一下性交之定義吧...
刑法第10條第五項: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所以強制性交是以強暴脅迫之方式使其性交
那~強制性交未遂,應該是指以強暴脅迫之方式使其性交,但性器尚未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白話一點,一切準備就緒,就只差進入而已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19 16:53 |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鮮花 x2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一、刑法在八十八年修正後,就已經沒有所謂的強姦罪了,取而代之者為強制性交罪,名詞用錯會讓閱卷老師發現你是外行人,而直接給你打槍(的分數)。
二、依德派學者見解,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為強制性交之故意,並以著手為刑法第221條第1項所規定之強制行為,最後未達既遂程度,便仍已構成強制性交罪之未遂犯。
三、本問題之關鍵在於:何謂強制行為?包括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四、承三所述,甲男在乙女之飲料中下迷藥,足以使以女昏迷以遂行其強制性交之目的,試問:甲男是否構成強制性交未遂?答案很簡單:單純之在飲料中下迷藥,是否達於著手之程度,即乙女沒喝也沒機會喝的話,就不算是著手,從而不會成立本罪之未遂犯。但是,如果乙女喝了,這樣就算是對乙女實施法條內所規定之強制行為,則已然對乙女之性自主形成高度之危險,此時於判定上已經達到著手的程度,即使雙方衣服都沒脫,也會構成本罪之未遂犯。
五、依四例之乙女喝了甲男下迷藥之飲料而昏迷後,會產生幾個問題:
1、甲男突然良心發現而沒有去脫乙女的衣服,或者是已經脫了乙女之衣服後而沒有行使刑法第10條第5項之性交行為,這樣會構成中止未遂(中止犯)。
2、乙女昏迷後,家人或有人回來,使甲男無法遂行犯行,此時甲男為障礙未遂犯。
3、當甲男脫掉乙女衣服之後,發現乙女身材太差(或是整型假乳)而倒胃口,根本沒辦法繼續犯行,此時犯罪結果與預期落差太大,亦為本罪之障礙未遂型態。
六、結論:以個人見解而言,強制性交未遂罪之定義,應以行為人具備犯本罪之故意,著手於對他人性自主構成高度危險之強制行為,而行為人最終而未能達於性交程度之結果。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很有程度的解題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4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3 00:03 |
vividangela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就刑法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
乃係就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而就該罪分別由「強制」和「性交」觀之
主要是以處罰以「強制」為前提而對他人為性交行為
反觀,若無「強制」
單純的「性交」行為,並非刑法上之處罰對象

換言之,本罪討論重點應係
以是否達到「強制」行為
亦即「凡足以使被害人違反自主意願的任何手段」
換言之,著手之討論,亦由此方向來判斷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60 (by winkor) | 理由: 說明有理,但所言單純的「性交」行為,並非「刑法」上之處罰對象?刑法二字應換成「本罪」吧!


獻花 x3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05 22:15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367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