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很简单,用第六、七条就解决了。
第六条 (行政行为之平等原则)
行政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反面解释:有正当理由即可有差别待遇。
第七条 (行政行为之比例原则)
行政行为,应依下列原则为之︰
三、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
当医生,不是人人都可以当的,原本就符合第六条(有正当理由)就可以有差别待遇而「非医学博士不得执行医療业务」并不是平等之标的,因为平等要形式上及实质上之平等,故不能以此原则作为解释。
又第七条第三款「采取之方法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既然是当医生的条件,有「必要」「一定要」是「医学博士」吗?
看到「必要」就知道,是比例原则,说细一点,就是「狭义的比例原则」了。
大大,有时解题要会「扩大」思考,不一定选择题会把答案明显化
平等,一定要站在平行线上。而比例却可以朝「职业」思考
如:军人、警察、护士、医生........都有可能出比例原则的考题。
这样回答OK吗
如果还有行政法上的问题
尽量PO上来吧^^
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