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54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eddiso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1 鲜花 x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行政法
问题:

  医师法规定,非经取得医师资格不得执行医療业务。假设规定非医学博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知 已 知 彼,百 战 不 殆 ~@   ╮☆
                                  ╰祝╮
*。o+○。+O‧°o‧°o╯○。o   ☆╰福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固网公司 | Posted:2009-01-31 10:37 |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法理很简单,用第六、七条就解决了。
第六条 (行政行为之平等原则)
  行政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反面解释:有正当理由即可有差别待遇。
第七条 (行政行为之比例原则)
  行政行为,应依下列原则为之︰
    三、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
当医生,不是人人都可以当的,原本就符合第六条(有正当理由)就可以有差别待遇而「非医学博士不得执行医療业务」并不是平等之标的,因为平等要形式上及实质上之平等,故不能以此原则作为解释。
又第七条第三款「采取之方法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既然是当医生的条件,有「必要」「一定要」是「医学博士」吗?
看到「必要」就知道,是比例原则,说细一点,就是「狭义的比例原则」了。
大大,有时解题要会「扩大」思考,不一定选择题会把答案明显化
平等,一定要站在平行线上。而比例却可以朝「职业」思考
如:军人、警察、护士、医生........都有可能出比例原则的考题。
这样回答OK吗
如果还有行政法上的问题
尽量PO上来吧^^
不吝指教。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31 11:52 |
clarkhuang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鲜花 x4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解释的不错,继续问1楼的,大家一同研究!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9-01-31 13:5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国家考试的单选题开宗明义就有说明,系找一个正确或较为适合的答案!

其实就本题而言,也不是完全与平等原则没有关系,也并不能说一定没有违反平等原则的可能,毕竟有正当合理的理由时可以为差别待遇,在本题中也很难说一定是有或没有合理正当的理由。

不过在本题之所以会认为选狭义比例原则较适合是因为,在判断其是否有正当的理由为差别待遇的时候,我们正正可能用到狭义比例原则来作为判断的工具之ㄧ。

另外个人认为本题违反的应该比较明确的是必要性原则而不是狭义比例性原则,因为狭义比例性原则系指损害的利益不得大于要保障的利益,本题中尚无明显可以确认改用医学博士这个标准所损害的利益会必然大于所要保障的利益。但是在必要性原则的考量上,却可以比较清楚的比较出有比较轻微的限制方式可以达到目的时,就不需要用更剧烈的方式,因此可以用通过取得医师资格的方式,就不用医师博士的更剧烈的手段时,应该是避免违反必要性原则。

不过在方法上,在本题要判断其是否违反平等原则,并非有相当的理由,而且要说其违反平等原则,也可能有赖于其可能违反了狭义比例性原则,而在本题中,违反狭义比例性原则的程度就相对而言会比较具体些。

其实违反平等原则基本上就会可能违反了比例原则!反之则不然。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1 15:1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420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