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感謝12191219 大大伯樂般賞識,那吾人就提供一點法律上小小心得,誤人子弟一下下
序言:在唸法學的東西,吾人常會先去理解一樣制度其存在的原理與目的,再來了解制度如何規範,
這樣會更有助於各位在法學上的學習與理解。
一、首先要先了解到,訴訟法上有所謂的「先程序,後實體」之法理,說明話一點,也就是,
一個訴訟案件,先要審查其訴訟上的要件合不合程序,如果不合程序法上的規定,
就駁回其訴即可,根本無須再看原告之訴之請求有沒有理由;如果程序合法後,
法院才會再就原告所主張之請求有無實體法上的理由下一個判斷,有理由,
就下一個原告勝訴的判決,原告請求若無理由,就駁回其訴。
上述的法理是吾人在學習程序法,也就是訴訟法時一定要時時謹記的一個法理。
二、再來,須了解民事訴訟有三種訴訟形式,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形成之訴
(下述僅是概念上初步的定義,涉及新、舊訴訟標的理論恕不多述
)
給付之訴:滿足原告實體法上之給付請求權。例如:甲請求乙給付價金。
確認之訴:過去法律關係及法律基礎事實之確認。例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形成之訴:滿足原告形成權之主張。例如:離婚之訴。
因此,要學好民訴,一定要先搞清楚何是請求權,何是形成權,最後才不會被搞的花霧霧
三、所謂的當事人適格,在訴訟案件是屬於程序要件的一環,如果當事不適格,
實務上認為法院應以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判決駁回。
而當事人適格,其實就是要讓最適切的法律關係當事自己來訴訟,
在給付之訴,只要主張自己有請求的人,就具當事人適格,
例如乙欠甲10萬元,則應甲向法院請求乙給付10萬,若路見不平的「丙」,
仗義的以丙自已的名義向法院起訴乙應給付甲10萬元,此時就是「當事人不適格」,
法院應程序上駁回之。
再來解說開版的一些些小疑問:
1.甲對乙起訴,主張對乙有借款債權200萬元,經法院審理債權人為丙非甲,法院應如何處理?
法院是否應判決為原告之訴無理由而駁回原告之訴===>沒錯,就是這樣。因為甲並無實體法上的理由。
因為當事人不適格? ---->
本題因為是甲起訴乙主張其有200萬元之請求權,所以有當事人適格,因為在給付之訴,
只要主張有請求權之人,就具有當事人適格。
2.甲對丙起訴,主張代位乙向丙請求给付給已200萬元,經法院審理甲與乙並無債權關係,法院應如何處理?
本案法院是否亦應判決為原告之訴無理由而駁回原告之訴,因為當事人不適格?
---> 因為在主張民法第242條代位權時,為判斷「當事人適格」,
法院應先予審核「代位權」存否,也就是甲對乙確否有債權債務存在。
3.丙賣A畫給乙,乙再轉賣給甲,但均未交付,乙怠於對丙行使權利,甲欲訴訟應如何主張(當事人.聲明.法理依據)?
本案甲是否應主張對乙有債權(A畫),乙對丙有債權,因乙怠為對甲行使債權,甲為保全甲乙之間之債權,
依民法242條以甲之名義代位向丙請求交付A畫於乙.應該如何論法理?---->您這樣主張是OK的。
若本案丙再轉賣A畫給丁時,此時甲可否依244條撤銷丙買賣之法律行為?
--->不行,因為民法第244條第3項之規定,不得僅為保全特定債權而行使撤銷權,
因為撤銷權的行使,其法律關係會整個歸於消滅,法律關係變動過於劇烈,
可能有害及交易安全,所以在民法修正後,明文禁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