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感谢12191219 大大伯乐般赏识,那吾人就提供一点法律上小小心得,误人子弟一下下
序言:在念法学的东西,吾人常会先去理解一样制度其存在的原理与目的,再来了解制度如何规范,
这样会更有助于各位在法学上的学习与理解。
一、首先要先了解到,诉讼法上有所谓的「先程序,后实体」之法理,说明话一点,也就是,
一个诉讼案件,先要审查其诉讼上的要件合不合程序,如果不合程序法上的规定,
就驳回其诉即可,根本无须再看原告之诉之请求有没有理由;如果程序合法后,
法院才会再就原告所主张之请求有无实体法上的理由下一个判断,有理由,
就下一个原告胜诉的判决,原告请求若无理由,就驳回其诉。
上述的法理是吾人在学习程序法,也就是诉讼法时一定要时时谨记的一个法理。
二、再来,须了解民事诉讼有三种诉讼形式,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
(下述仅是概念上初步的定义,涉及新、旧诉讼标的理论恕不多述
)
给付之诉:满足原告实体法上之给付请求权。例如:甲请求乙给付价金。
确认之诉:过去法律关系及法律基础事实之确认。例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形成之诉:满足原告形成权之主张。例如:离婚之诉。
因此,要学好民诉,一定要先搞清楚何是请求权,何是形成权,最后才不会被搞的花雾雾
三、所谓的当事人适格,在诉讼案件是属于程序要件的一环,如果当事不适格,
实务上认为法院应以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2项判决驳回。
而当事人适格,其实就是要让最适切的法律关系当事自己来诉讼,
在给付之诉,只要主张自己有请求的人,就具当事人适格,
例如乙欠甲10万元,则应甲向法院请求乙给付10万,若路见不平的「丙」,
仗义的以丙自已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乙应给付甲10万元,此时就是「当事人不适格」,
法院应程序上驳回之。
再来解说开版的一些些小疑问:
1.甲对乙起诉,主张对乙有借款债权200万元,经法院审理债权人为丙非甲,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是否应判决为原告之诉无理由而驳回原告之诉===>没错,就是这样。因为甲并无实体法上的理由。
因为当事人不适格? ---->
本题因为是甲起诉乙主张其有200万元之请求权,所以有当事人适格,因为在给付之诉,
只要主张有请求权之人,就具有当事人适格。
2.甲对丙起诉,主张代位乙向丙请求给付给已200万元,经法院审理甲与乙并无债权关系,法院应如何处理?
本案法院是否亦应判决为原告之诉无理由而驳回原告之诉,因为当事人不适格?
---> 因为在主张民法第242条代位权时,为判断「当事人适格」,
法院应先予审核「代位权」存否,也就是甲对乙确否有债权债务存在。
3.丙卖A画给乙,乙再转卖给甲,但均未交付,乙怠于对丙行使权利,甲欲诉讼应如何主张(当事人.声明.法理依据)?
本案甲是否应主张对乙有债权(A画),乙对丙有债权,因乙怠为对甲行使债权,甲为保全甲乙之间之债权,
依民法242条以甲之名义代位向丙请求交付A画于乙.应该如何论法理?---->您这样主张是OK的。
若本案丙再转卖A画给丁时,此时甲可否依244条撤销丙买卖之法律行为?
--->不行,因为民法第244条第3项之规定,不得仅为保全特定债权而行使撤销权,
因为撤销权的行使,其法律关系会整个归于消灭,法律关系变动过于剧烈,
可能有害及交易安全,所以在民法修正后,明文禁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