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intCh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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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分享] 消費者債務處理-basic
(法律救救我~)
前言: 民國94年左右,台灣社會發生了一個亂象,就是層出不窮的燒炭自殺...曾經,那是一個社會新聞的常客,也是大家爭相模仿的對象,而其原因居然很莫名奇妙~ 「我還不起錢!」 就只是因為沒有能力還錢,於是就走上絕路,自己死了就算了,往往還帶著小朋友、配偶一起走,他們是何其的無辜呢?!(這就是所謂的「要死還牽拖鄰居嗎?」)
於是乎,就在隔年~ 銀行推出了95年一致性協商方案,讓這些所謂的卡奴、卡債族(這幾年才出現的詞,問蘇軾的話,連他都不知道是什麼意思),可以得到喘息的機會,可以重見光明!然而,這只是一個騙局,因為銀行口口聲聲的協商,根本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總共只有六條路可以選,前面五條,依還款分期次數決定利率,起跳約4%,時間拖越久,利率就越高,至多約年利率10%。所以並非一般人想像中的優惠,而且還不能討價還價,只能做出選擇其中之ㄧ,或是放棄。那第六條路哩?萬眾期待的0利率方案呢?那根本是假的...因為那只有低收入戶或特殊情況才可以申請,然而這種人銀行根本不會放款~ = ="
那年的協商有約22萬人參加,但至今仍有還款的人只剩約7萬人...其他的,都毀諾了!不是言而無信,而是這方案根本是屁~ 試想,什麼人會變成卡奴、卡債族?一定要欠很多吧~ 如果只是個幾萬幾十萬,那也不會想死、想燒炭。(烤肉例外)就一定是欠很多,才會想不開呀!算一下,最低利率約3.xx%,就當他只有3%,以欠100萬來說,平均一個月就要8萬多元,誰能一次還清?那拖久一點,兩年的話利息也增加為4.xx%,平均一個月是85000以上,每個月要還更多~(以上計算請用年金表,數學學的複利根本算不出來)
也是說,銀行的誠意是在搞笑,明明就是還不出錢的人,還要那麼苛求!沒錯,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可是為什麼企業家、大公司、政要去借款,超額就算了,還可以無息、低率?!那這些弱勢者卻往往卻是要負擔法定最高的20%,要錢也找錯人了吧...還是只敢吃這些不會出聲、只會跳樓的人比較有賺頭?明明是最沒有經濟能力的人,但銀行卻總是給予最高的要求,不能期待銀行是做慈善事業的,只是可不可以不要吃人不吐骨頭?至少留個屍骸以供後代子孫瞻仰吧~ >.<"
其實,死一些人對銀行來說是不痛不癢的,只是有些呆帳變得難催收了!有小孩的可以向小孩討,全家死光光的雖然討不到了,但利息、本金也賺得差不多,沒差那一點。不過,卻不是每個人都可以跟銀行想個一樣~ 至少,立法委員還是有點用,不是全部都在那邊打架、亂政的。礙於這些卡奴、卡債族不斷躍上社會新聞版面,從偶發事件變成社會亂象,只差沒風靡全台、人人效仿,立委們總算看不下去了!既然銀行不肯給予他 們機會,那就讓法律來替人們著想吧...於是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就出現了!
主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存在之目的,可以參照該條文第一條,「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沒錯,這條文之存在意義,就是為了因消費而產生負債的消費者!白話文來講,就是為了刷卡、現金卡、信用貸款而欠下龐大債務的卡奴、卡債族所設。於是,如果是因為經商失敗或是買股票被套牢的人,那就不能適用了!(買到地雷股的請去找帶您住套房的老師 XD)
看該法第二條第一項可以發現,這裡的消費者只有兩種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是「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所以,法人是絕對不能適用的,而從事大規模營業的人也不行。規模,要怎樣才算大呢?讓我們再往下看吧...該條文第二項規定「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也就是營業額在每月20萬元以下,才算是小規模,超過就不能用了~ 不過,這是平均值,所以別擔心會出現因為七月半銷售成績暴增而失去適用資格,法律是很周全的!(所以該條第三項還讓這20萬可以隨時改變^^)
那~ 我們知道了存在目的,也知道了什麼樣的人可以用(專業說法:立法目的與適用客體),剩下的就是什麼情況可以用+該怎樣用...首先,是什麼情況可以用?請移駕到該法第三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這又是一段法律系的人才看得懂的文字,用哆啦A夢的翻譯米糕翻譯出來如下『欠錢的人沒有經濟能力還錢,或是有可能還不起錢時,就可以用本條例的更生程序或是清算程序,來清理欠別人的錢。』所以我們知道,只要是沒有能力清償債務之人,或是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就可以適用這條例。反言之,如果有能力還,但是不想還的,是不能適用的!(這種人請去吃大便吧~><~)
目的、客體、時機都知道了,就只剩下程序事項。等到程序事項說完,大家就可以開始自己上手啦!(不是教大家都去更生、清算唷 Or2)那麼程序事項是怎樣走呢?有興趣的可以去司法院查,沒興趣的就趕快關掉視窗吧...XD 嗯嗯~ 程序其實沒有很難,有空再寫一篇文章來說明,不想主動去研究的人就等我吧!^^
後記: 這個條例上市之前,其實有很多團體就在從事這一塊領域的生意...為什麼說團體呢?因為他們不一定是公司~ 有的是地政事務所、有的是律師事務所,還有資產管理公司也在分享著這一塊大餅!讓人很疑或的,明明這些人都很窮,為什麼還有大餅可以分?為什麼還有很多人要搶呢?因為...卡奴、卡債族真的太多了~ 而且,只會越來越多,是不會減少的!(因為看目前的遊戲規則,銀行的陷阱其實很多,而且洞都挖很大)所以,雖然沒辦法一次吃到很多錢,但是讓他們分期付款,這些金額累積起來也是很龐大!而且有的還是採佣金制,直接抽債務總金額的%數哩...0.0"(讓我也好想去做)
雖然我相信,去給那些團體做,一定會有好的結果,付出會是值得的...但是我看到很多現象,真的很鳥~ 鳥到我覺得這社會真「某人媽媽的黑暗」讓我很想,跳出來批評一下... = =" 誰欠錢不想還,就是狀況不好才還不起,結果大家都搶著來分杯羹,這是怎樣?『十日十人干 >.<" 凸』
PS:我知道有很多人很擺爛,就是只想爽、不想辛苦,欠了錢也沒想要還,只想借更多!但那畢竟不是多數,而且沒有一個團體是不會有老鼠屎的...(貓咪群是貓咪屎、小狗群是狗大便~ 請依此類推)
[ 此文章被SaintChris在2008-08-17 01:4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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