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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yde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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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民法101與100條意思~
哪位法學淵博的大大可幫我解釋一下下面2個法條~感謝~

民法101條:因條件成就而不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民法100條: (期待權之保護)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
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想了很久不知該舉甚麼例?請各位大大幫忙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和網寬頻 | Posted:2008-07-25 08:28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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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甲與乙約定,如乙能追到丙並與之結婚,則甲將送乙房屋乙棟.>附條件贈與契約
經乙之努力,乙丙間感情進展迅速,將論及婚嫁.
甲見之,為免屆時將如約贈送乙房屋乙棟(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即散佈不實消息毀損乙之名譽企圖使乙丙分手(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 表情


表情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甲與乙約定,如乙能追到丙並與之結婚,則甲將送乙房屋乙棟(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
乙因而與丙通謀,企圖以假結婚換取甲之房屋乙棟(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 表情

表情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甲乙約定,如乙考上高普考,則甲將贈送其所有之A屋.
但甲於約定後將A屋出賣與丙(條件成否未定前損害相對人乙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
如乙日後考上高普考,除甲有撤回贈與之意思表示,否則甲仍應履行其贈與之約定.
但因A屋已不存在,故甲應依約負賠償損害之責任(相當A屋之金額) 表情


淺見供參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7-25 11:24 |
wuhyde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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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I got it

我對您的景仰有如滔滔江水~綿延不絕~有如黃河氾濫~一發不可收拾~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和網寬頻 | Posted:2008-07-25 16:51 |
ju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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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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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一樓大大的說明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07-30 14:51 |
pussy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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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謝謝您的知識分享 功德無量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7-30 16:23 |
toto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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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8-27 23:27 |
can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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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大大講說的很好~

補充一個觀念
民法的重心是以誠信原則為主
建議各位大大想想~民法是規範私人與私人間的法律關係
若大家都不守誠信~相信問題會非常多
所以若你與別人約定,而你使用不當手段使之不成就,當然視其已成就條件

不曉得這樣講有沒有讓大家更模糊了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8-10-07 0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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