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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yde88
2008-07-25 08:28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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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法學淵博的大大可幫我解釋一下下面2個法條~感謝~民法101條:因條件成就而不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民法100條: (期待權之保護)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 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想了很久不知該舉甚麼例?請各位大大幫忙囉~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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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布布
2008-07-25 11:24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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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甲與乙約定,如乙能追到丙並與之結婚,則甲將送乙房屋乙棟.>附條件贈與契約 經乙之努力,乙丙間感情進展迅速,將論及婚嫁. 甲見之,為免屆時將如約贈送乙房屋乙棟(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即散佈不實消息毀損乙之名譽企圖使乙丙分手(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甲與乙約定,如乙能追到丙並與之結婚,則甲將送乙房屋乙棟(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 乙因而與丙通謀,企圖以假結婚換取甲之房屋乙棟(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甲乙約定,如乙考上高普考,則甲將贈送其所有之A屋. 但甲於約定後將A屋出賣與丙(條件成否未定前損害相對人乙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 如乙日後考上高普考,除甲有撤回贈與之意思表示,否則甲仍應履行其贈與之約定. 但因A屋已不存在,故甲應依約負賠償損害之責任(相當A屋之金額) 淺見供參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