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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rk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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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事訴訟法申論題練習
試解下列問題:
一、試論自由心證主義及其限制,並憑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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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8-06-18 09:49 |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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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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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了快一年的問題...... 表情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5 19:49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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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主觀不可分,應該只限於偵查中吧!
因為告訴是向檢察官為之
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始提起公訴
刑訴第239條第1項背一背(告訴不可分)
提起公訴之後(請看刑訴267)
審判中法院基於公訴不可分之效力,自得加以審查未起訴之部分
告訴不可分應該進不了審判中(偶學的素這樣)

有錯請指點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4-18 22:35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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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larkhuang 於 2008-06-18 09:49 發表的 :
何謂告訴主觀不可分?


本法雖無明文規定,然而依學說見解,皆認為此乃訴訟法上適用時必然產生之結果,毋待法文規定即有其適用餘地。區分為:
   ※ 單純一罪時:對於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
   ※ 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時:
     ☆ 一部為告乃罪,他部為非告乃罪時:告乃罪部份未經告訴者,非告乃罪部份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效力仍不及於告乃罪之部分。
     ☆ 犯罪事實之全部均為告乃罪時:
                         ★ 被害人不同:一被害人之告訴並不足以拘束他被害人。
                         ★ 被害人相同:
                                 △ 行為僅一個時:
                                         ▲ 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其告訴效力及於全部。 
                                         ▲ 數罪(如想樣競合犯):
                                                 □ 甲說:一部告訴效力不及於全部。
                                                 □ 乙說:一部告訴效力及於全部。
                                 △ 行為有數個時(如牽連犯,連續犯):一部告訴效力不及於全部。被害人亦可僅就其一部提
                              起告訴。

丟出自己整理的東西,請指教囉。


[ 此文章被羅武在2009-05-12 15:0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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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5-12 14:49 |
kazen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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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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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的主觀不可分,是指人哦。這跟案件單一性不可分是不一樣的
案件單一性是指犯罪事實單一,被告單一。
今天告訴就是因為犯人不只一個,例如兩個人打你。不管你是對傷害這件事提起告訴,或是對其中任何一個人提起告訴
效力都會及於其他共犯。
這個效力包含提告或撤回,所以要告一人,所有共犯都會被告,要對一人撤回,所有共犯都會被撤回。
這種情形只有刑法通姦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才會產生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的例外。

只要記得,被告不只一個人,就不會有案件單一不可分的情況。
告訴的不可分在客觀才是麻煩點,因為法條根本沒提,上面大大已經詳細解說完畢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5 20:26 |
willis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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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刑事訴訟 要讀多久 才有這樣的 能力 回答啊 ?   表情


人生,找個朋友聊天很重要。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9 20:45 |
8G91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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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本來不想淌這混水的.因為個人還在刑法總則正犯與共犯打轉.不過既然樓上大大把這題挖出來.而個人見解又與大大回答略有不同.因此僅就個人前1陣子與版上討論上題有關部份.複製過來.提供參酌. 

至於告訴乃論罪之效力,係指對於共犯之一人或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時,該告訴效力,除了及於所告訴之人及犯罪事實外,亦及於未經告訴之人或犯罪事實,此一擴張效力,即告訴不可分原則。因其內容不同,又可分為「主觀不可分」及「客觀不可分」。
 1.
主觀不可分: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此即「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
立法理由:共犯彼此間對於犯罪本具有互相利用之關係,為求偵查之便利及訴追條件之充實,自無庸對共犯逐一告訴。告訴之對象乃犯罪事實而非犯罪人,雖告乃罪之立法意旨係在於尊重告訴權人訴追與否之自主意思,然此僅指告訴權人對於犯罪事實之告訴與否有決定權,而非對犯罪人有選擇告訴之權。
 2.
客觀不可分:對於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事實,是為客觀不可分。刑事訴訟法雖無明文規定,然而依通說見解,皆以為其乃訴訟法上適用時必然產生的結果,無待法文規定即有其適用餘地。惟實務見解卻有改採學說看法的傾向,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判決見解認為:「告訴乃論之罪,僅對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或撤回者,其效力是否及於其他犯罪事實之全部,此即所謂告訴之客觀不可分之問題,因其效力之判斷,法律無明文規定,自應衡酌訴訟客體原係以犯罪事實之個數為計算標準之基本精神,以及告訴乃論之罪本容許被害人決定訴追與否之立法目的以為判斷之基準。」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6-19 21:1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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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6-19 21:10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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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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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才疏學淺僅能略為解答 表情

一、試論自由心證主義及其限制,並憑釋其有何缺失?
 
    自由心證主義, 係就證據能力之證明力, 所為之判斷,也就是對於經過嚴格證明法則所取得具有
證據能力之證據,以之作為認定待證事實判斷。其有別於外國立法例採法定原則即列舉式,其與法定原則
相比負有彈性且較能應付各種狀況,因其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種類日新月異,若採法定原則可能將面臨
一再修法之處境,然其由法官自由心證,憑藉自己主觀的意思而對於證明利加以判斷,不勉會有留於恣意
的危險產生,故須要加以適當的限制,依現行法之限制約略有,刑事訴訟法(以下同)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
所規定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第一百五十四條的無罪推定原則,第156條之被告及共同被告知自白不得
作為唯一證據之原則等。
    而其缺失如上所述可能會因為審判法官的心情等個別因訴的差異致使同一案件在不同法官審理知情下會有不同知結果發生,雖然有上訴之救濟制度但仍有其不足之處。


二、何謂告訴主觀不可分?其在偵查或審判中有何不同?
    所謂主觀不可分係人的不可分而非按件之不可分故其非單一性或同一性所欲解決之問題,而依刑事訴訟法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故其若對於共犯之一人為告訴,其效力及於他共犯,又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者其效力亦即於他共犯,然但書規定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係對於配偶通姦知告訴,基於夫妻間的和諧關係,使其得以例外的對配偶單獨撤回告訴,而其對他被告不連帶撤回。但其依題意,若僅欲對他被告提起訴訟,其仍須提起告訴在就配偶之部分撤回,因其告訴仍無但書之例外規定,僅撤回告訴有之。
    又其在偵查或審判中有何不同?依74年第六次刑庭決議,......在審判中既得撤回其告訴,其及於共犯之效力,應無偵查中或審判中之分。況撤回告訴乃撤回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只對審判中之一人因撤回告訴諭知
不受理,而仍就偵查中其他共犯追訴,情法亦難持平,自不能因其係在偵查中或審判中撤回其告訴而異其效果。故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亦應及於偵查中之其他共犯。
  故雖本條細規定在偵查章節中,然基於撤回為撤回犯罪事實其必牽涉到他共犯的部分,故實務認只要其撤回是在第一審言辯前則,偵查中與審判中並無差別。
以上是小弟酌見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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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弟廢話

本題延伸之考點 我覺得告訴乃論的客觀不可分爭議比較大
因為法無明文 故待學說實務去補充
欲待小弟論述請待下回分曉
謝謝收看 掰掰

表情 ㄟˊ奇怪眼前的東西怎麼會轉來轉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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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0 1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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