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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0019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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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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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問題
請問各位大大::

販賣菜刀的行為是屬於中性行為。

但若:甲賣到刀給乙,但甲見狀乙似有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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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6-14 13:00 |
lfu7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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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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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gn00190851於2008-06-14 13:00發表的 刑法問題:
請問各位大大::

販賣菜刀的行為是屬於中性行為。

但若:甲賣到刀給乙,但甲見狀乙似有異狀仍賣給乙,結果乙用買來的菜刀去殺女朋友丙
        結果丙因此死亡,那這樣甲有無罪?

PS:我想探討的是甲有無罪?因為乙無庸置疑的是成立殺人既遂。


拜託知道大大的   可以跟我一起分享你的見解嗎^^ 表情

就本案而言,乙可能成立殺人罪幫助犯
從客觀上 乙之販賣菜刀係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有助於犯罪之成立...
但主觀上 是否有幫助之意思?甲見乙似有異狀,此難謂有幫助之意思...
因此,乙應不成立犯罪...

本人刑法功力尚淺...僅供參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6-14 21:34 |
gn0019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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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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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我始終相信著】
有些事,現在不做;以後就不會去做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6-16 12:49 |
紫色風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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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異狀是....??
異狀是癥結ㄟ...
一、明知甲要殺人,乙還是賣菜刀於甲可能會有幫助的問題(共同正犯)
二、察覺假表情有異,可能買刀會去行兇,乙但還是賣刀於甲....乙並不夠成犯罪;理由同二樓
三、参考:刑30>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15-2>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刑16...
以上拙見,僅供參考! 表情


為我擲下幾文,沽半壺呼三喚五;遇快樂時需快樂,讓些辛苦與他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6-22 06:48 |
r028902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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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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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淺見:
1.菜刀並非違禁物,也非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物品,因此甲的販賣行為無罪。
2.甲將菜刀賣予乙,乙拿去殺丙,甲是否有罪,必須討論個部份,如下:
  A.甲乙共謀殺丙:甲成立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B.甲明知乙可能要殺丙或明知乙可能要殺人至於殺何人不知,但甲與乙並無共同犯意聯絡,且甲主觀上
  並無殺人之故意,甲成立幫助犯。
  C.甲只是見乙行跡怪異,並無其他資訊得知乙可能要殺人,甲之販賣行為無罪。

結論:本題所應該討論的應該是甲乙之間的犯意聯絡及甲所認知的事實來討論甲係共同正犯、幫助犯或無
      罪。
以上僅供參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6-23 11:16 |
clark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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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菜刀?成立幫助犯?不用探討法條,欠缺相當因果關係,乙之殺人行為不可歸責於甲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6-24 13:50 |
bodayea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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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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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必不成罪喔!
請見今年東吳法研刑法組的題目,相類似的案子,但是林東茂老師認為老闆是可以成立過失致死的,而且還是業務過失致死喔!

但是東茂老師也有說,在德國也有一派認為不會成罪!
我只是很大略的說明一下未必不成罪啦!畢竟題目的事實不全然相同!
大家可以去找東吳法研刑法組(B組)今年的題目來看看,比較一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6-25 0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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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領域學習之後,特別喜歡反思法律本科的東西~
像這個設題,我覺得這是物的偏見,賣菜刀的老闆:(察覺神色有異+賣出=幫助犯),這樣的思考看起來很....把菜刀換成筷子,其他不變,結論會不會一樣?
對著賣菜刀的,我們覺得這玩意可以殺人,所以明知就幫助?那賣筷子的呢?別說筷子插不死人!
這叫主觀,也是詮釋法律者應該極力避免的,明知?難道賣菜刀比賣筷子有較高的注意義務?這道理何在?
有些法律武器的威力太誇張,即使詮釋的理由符合法律操作的意涵,還是應該節制使用。
這是一點反思,不是批評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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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F網路法律論壇:http://www.ilf-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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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6-25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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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6-26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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