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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0019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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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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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问题
请问各位大大::

贩卖菜刀的行为是属于中性行为。

但若:甲卖到刀给乙,但甲见状乙似有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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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6-14 13:00 |
lfu7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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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gn00190851于2008-06-14 13:00发表的 刑法问题:
请问各位大大::

贩卖菜刀的行为是属于中性行为。

但若:甲卖到刀给乙,但甲见状乙似有异状仍卖给乙,结果乙用买来的菜刀去杀女朋友丙
        结果丙因此死亡,那这样甲有无罪?

PS:我想探讨的是甲有无罪?因为乙无庸置疑的是成立杀人既遂。


拜托知道大大的   可以跟我一起分享你的见解吗^^ 表情

就本案而言,乙可能成立杀人罪帮助犯
从客观上 乙之贩卖菜刀系为犯罪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且有助于犯罪之成立...
但主观上 是否有帮助之意思?甲见乙似有异状,此难谓有帮助之意思...
因此,乙应不成立犯罪...

本人刑法功力尚浅...仅供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6-14 21:34 |
gn0019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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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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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我始终相信着】
有些事,现在不做;以后就不会去做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6-16 12:49 |
紫色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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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异状是....??
异状是症结ㄟ...
一、明知甲要杀人,乙还是卖菜刀于甲可能会有帮助的问题(共同正犯)
二、察觉假表情有异,可能买刀会去行凶,乙但还是卖刀于甲....乙并不够成犯罪;理由同二楼
三、参考:刑30>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亦同。
帮助犯之处罚,得按正犯之刑减轻之。刑15-2>因自己行为致有发生犯罪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之义务。刑16...
以上拙见,仅供参考! 表情


为我掷下几文,沽半壶呼三唤五;遇快乐时需快乐,让些辛苦与他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6-22 06:48 |
r02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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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浅见:
1.菜刀并非违禁物,也非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之物品,因此甲的贩卖行为无罪。
2.甲将菜刀卖予乙,乙拿去杀丙,甲是否有罪,必须讨论个部份,如下:
  A.甲乙共谋杀丙:甲成立杀人罪之共同正犯。
  B.甲明知乙可能要杀丙或明知乙可能要杀人至于杀何人不知,但甲与乙并无共同犯意联络,且甲主观上
  并无杀人之故意,甲成立帮助犯。
  C.甲只是见乙行迹怪异,并无其他资讯得知乙可能要杀人,甲之贩卖行为无罪。

结论:本题所应该讨论的应该是甲乙之间的犯意联络及甲所认知的事实来讨论甲系共同正犯、帮助犯或无
      罪。
以上仅供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6-23 11:16 |
clark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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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菜刀?成立帮助犯?不用探讨法条,欠缺相当因果关系,乙之杀人行为不可归责于甲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6-24 13:50 |
boday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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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必不成罪喔!
请见今年东吴法研刑法组的题目,相类似的案子,但是林东茂老师认为老板是可以成立过失致死的,而且还是业务过失致死喔!

但是东茂老师也有说,在德国也有一派认为不会成罪!
我只是很大略的说明一下未必不成罪啦!毕竟题目的事实不全然相同!
大家可以去找东吴法研刑法组(B组)今年的题目来看看,比较一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6-25 0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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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领域学习之后,特别喜欢反思法律本科的东西~
像这个设题,我觉得这是物的偏见,卖菜刀的老板:(察觉神色有异+卖出=帮助犯),这样的思考看起来很....把菜刀换成筷子,其他不变,结论会不会一样?
对着卖菜刀的,我们觉得这玩意可以杀人,所以明知就帮助?那卖筷子的呢?别说筷子插不死人!
这叫主观,也是诠释法律者应该极力避免的,明知?难道卖菜刀比卖筷子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这道理何在?
有些法律武器的威力太夸张,即使诠释的理由符合法律操作的意涵,还是应该节制使用。
这是一点反思,不是批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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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6-25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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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6-26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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