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是觉得
因为兄不仅是提供抵押物做担保外,尚及于为其弟做保~~
当弟无法还钱的时候,债权人不管是先实行抵押物取偿
或是对债务人财产执行无效果时,转向保证人求偿,都是债权人拥有选择权
(不过弟既还不出钱,可能对其财产强制执行也不会有效果的)
就抵押物而言,仅须就抵押物价值的限度内作担保
而就保证人而言,则须就保证人的全部财产负无限担保责任喔~~
兄的部分~~~兄的自保方法,视债权人选择实现债权的方式而定
1.若债权人实行抵押权的话(这对债权人最方便,只需取得拍卖裁定即可为之)
兄可能可以选择的方式,就是"帮弟还钱"使债务消灭进而涂销抵押权
脱产是没用的~~因为抵押权有追及效(民法867条)
2.若债权人时先对保证人请求的话
则保证人可主张民法745条的先诉抗辩权,主张应对债务人财产执行无效果时,
始可转向保证人求偿,不过也只是拖时间而已,但若是向银行借款时
银行多会约定抛弃民法745条的先诉抗辩权~~故
兄可能可以选择的方式,就是"帮弟还钱",或是就非法途径而言就是"脱产"
当兄代弟清偿完后,抵押人可依民法879条第1项,保证人可依民法749条第1项
兄即可承受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弟)之债权~~~
惟本案例中无民法879条第2项及第3项的适用,因为抵押人与保证人均为同一人
兄妻的部分~~~
因为兄妻并非提供自己的不动产为担保,亦无做保,故仅需划分好界线
基于个人责任原则,本来就跟兄妻无关~~~~但~~~~
不管有无要帮兄还钱都是一样的,记住不要做傻事
因为若是在法院上和解的时候
法官或对方常会诱拐您(兄妻)做债务承担,或是同意加入和解的表示
此时作成的和解即有执行力(民诉380-1),可对兄妻强制执行喔~~
未成年之子的部分~~~
只要不发生继承的事情,根本也不会有何关系
就算发生了,也有民法1148条及民法1153条限定责任的适用
嗯嗯~~~应该是这样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