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是覺得
因為兄不僅是提供抵押物做擔保外,尚及於為其弟做保~~
當弟無法還錢的時候,債權人不管是先實行抵押物取償
或是對債務人財產執行無效果時,轉向保證人求償,都是債權人擁有選擇權
(不過弟既還不出錢,可能對其財產強制執行也不會有效果的)
就抵押物而言,僅須就抵押物價值的限度內作擔保
而就保證人而言,則須就保證人的全部財產負無限擔保責任喔~~
兄的部分~~~兄的自保方法,視債權人選擇實現債權的方式而定
1.若債權人實行抵押權的話(這對債權人最方便,只需取得拍賣裁定即可為之)
兄可能可以選擇的方式,就是"幫弟還錢"使債務消滅進而塗銷抵押權
脫產是沒用的~~因為抵押權有追及效(民法867條)
2.若債權人時先對保證人請求的話
則保證人可主張民法745條的先訴抗辯權,主張應對債務人財產執行無效果時,
始可轉向保證人求償,不過也只是拖時間而已,但若是向銀行借款時
銀行多會約定拋棄民法745條的先訴抗辯權~~故
兄可能可以選擇的方式,就是"幫弟還錢",或是就非法途徑而言就是"脫產"
當兄代弟清償完後,抵押人可依民法879條第1項,保證人可依民法749條第1項
兄即可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弟)之債權~~~
惟本案例中無民法879條第2項及第3項的適用,因為抵押人與保證人均為同一人
兄妻的部分~~~
因為兄妻並非提供自己的不動產為擔保,亦無做保,故僅需劃分好界線
基於個人責任原則,本來就跟兄妻無關~~~~但~~~~
不管有無要幫兄還錢都是一樣的,記住不要做傻事
因為若是在法院上和解的時候
法官或對方常會誘拐您(兄妻)做債務承擔,或是同意加入和解的表示
此時作成的和解即有執行力(民訴380-1),可對兄妻強制執行喔~~
未成年之子的部分~~~
只要不發生繼承的事情,根本也不會有何關係
就算發生了,也有民法1148條及民法1153條限定責任的適用
嗯嗯~~~應該是這樣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