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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tosk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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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教一個地自法條問題~
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不兼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 直轄巿議員、縣(巿)議員、鄉(鎮、巿)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


此法條中的: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其原職指的是議員的職務還是所兼任的職務呢?如果是所兼任的職務,那他還說要'"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就是指議員的職務跟所兼任的職務都不保溜@@?


[ 此文章被flytoskya在2007-12-10 05:5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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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2-10 02:32 |
we0935op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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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他的意思就是說~某甲本身是某學校的教授~他出來競選直轄市議員後~當選了!他本身所為的教職..會因為法條的規定~而有自行辭職或視為去職~
如果他在議員就任前~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這個是通知原來他所任教職的學校....通知他~人不會再回來了!!!因為他當上議員@@
議員身分不會因此而喪失...

本來他的本業是..教職員~但是他因選上民意代表~他的職業~就變為民意代表...教職身分為[兼職]~所以..才有上述規定!為了就是利益迴避~類似公職人員服務法§14規定公務人員兼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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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僅供參考~小弟依舊在學習中...請大家多多指教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0 06:24 |
flytosk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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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好清楚唷!
所以跟立委是不同的,立委是兼職就失去立委之職~

謝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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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2-10 20:44 |
cb255652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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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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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啊 表情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2-02 18:09 |
moto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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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大大的分析、說明。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3-02 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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