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flytoskya
2007-12-10 02:32 |
樓主
▼ |
||
x0
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不兼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 直轄巿議員、縣(巿)議員、鄉(鎮、巿)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此法條中的: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其原職指的是議員的職務還是所兼任的職務呢?如果是所兼任的職務,那他還說要'"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就是指議員的職務跟所兼任的職務都不保溜@@? x0
|
引用 | 編輯
we0935op
2007-12-10 06:24 |
1樓
▲ ▼ |
不是~他的意思就是說~某甲本身是某學校的教授~他出來競選直轄市議員後~當選了!他本身所為的教職..會因為法條的規定~而有自行辭職或視為去職~
如果他在議員就任前~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這個是通知原來他所任教職的學校....通知他~人不會再回來了!!!因為他當上議員@@ 議員身分不會因此而喪失... 本來他的本業是..教職員~但是他因選上民意代表~他的職業~就變為民意代表...教職身分為[兼職]~所以..才有上述規定!為了就是利益迴避~類似公職人員服務法§14規定公務人員兼職的規定.. x0 |
引用 | 編輯
cb2556525565
2008-02-02 18:09 |
3樓
▲ ▼ |
謝謝啊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