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2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noopy-ap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問法緒問題
94年普考的題目

公務員收取回扣之行為 所犯的罪是 A.強盜罪 B.詐欺取財罪 C.公務員圖利罪 D.侵占罪

答案是 D 可是 我覺得是C   怎麼會這樣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0 (by weifan) | 理由: 呵~~~選擇題爭議就是這麼令人頭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25 07:37 |
charles021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侵占罪:為已有管理之能力,卻以不法之手斷據為已有!此為侵占罪。
A.強盜罪 B.詐欺取財罪<==這二個答按不可能!
C.公務員圖利罪<==http://www.license.com.tw/lawye...index57.shtml
這個我也不太清楚,但與侵占罪差在”有無管理能力”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0-25 07:54 |
y_pien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69 鮮花 x100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答案是C啦...你那題庫的答案有錯。

『收取回扣』係屬『直接圖利』之公務員圖利罪之態樣。答案C為正確。


表情 感謝你的瀏覽,更感謝你的鼓勵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10-25 07:55 |
jalkj2464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公務員收受回扣是圖利他人的行為 不是侵占

侵占只有業務侵占而已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25 08:06 |
x3333x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3 鮮花 x76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就以刑法申論題來說:

「公務員」「收取回扣」之行為 ---> 公務員圖利罪


首先,「公務員」這就是一種「純正身份犯」,要有「絕對的身份」才能成立此罪。

相信公務員之定義,各位朋友應該都很熟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25 08:09 |
weifan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鮮花 x19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一題當年答C者也有算分數唷^^

http://wwwc.moex.gov.tw/sp.asp?xdURL=examans/ans_search_result.asp(這個連結可能沒有內容,可以去考選部的考畢試題答案選項裡找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2004&CtNode=1309)
http://wwwc.moex.gov.tw/examnew1/94/06/000c02.pdf
(第10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10-25 08:18 |
snoopy-ap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嗯嗯 了解 因為那是 老師的講義本 ~
下星期 我會通知老師的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25 08:29 |
juliawan88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刑法   第131 條:
(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一級貪污罪)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夠半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另外,

刑法 336條第一項
(公務或公益侵占罪)

行為主體:
(1) 形成物之持有關係時,持有人具有公務員身分, 即因公務上持有之物. 至於為侵占之時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則在所不問.
(2) 因辦理公益事務而持有公益相關之物,即因公益上持有之物.

行為客體:
(1) 公務上持有之物,乃公務員本其職務關係而持有之物, 不以公物為限.
(2) 公益上持有之物與公益有關之物.

罪數:
本罪為公務員圖利罪之特別規定,不另外成立圖利罪.


綜合上述, 就選擇題是選擇最為妥適的答案, 吾人以為"C"較為妥適 !!


[ 此文章被juliawan88在2007-10-25 21:47重新編輯 ]


退一步自然幽雅
    讓三分何等清閒
        忍幾句無憂自在
            耐一時快活神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25 21:0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997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