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iawan88
|
分享:
▲
刑法 第131 條: (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一級貪污罪)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夠半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另外,
刑法 336條第一項 (公務或公益侵占罪)
行為主體: (1) 形成物之持有關係時,持有人具有公務員身分, 即因公務上持有之物. 至於為侵占之時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則在所不問. (2) 因辦理公益事務而持有公益相關之物,即因公益上持有之物.
行為客體: (1) 公務上持有之物,乃公務員本其職務關係而持有之物, 不以公物為限. (2) 公益上持有之物與公益有關之物.
罪數: 本罪為公務員圖利罪之特別規定,不另外成立圖利罪.
綜合上述, 就選擇題是選擇最為妥適的答案, 吾人以為"C"較為妥適 !!
[ 此文章被juliawan88在2007-10-25 21:47重新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