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iawan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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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131 条: (公务员图利罪) 公务员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令,直接或间接图利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
贪污治罪条例 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 (一级贪污罪) 建筑或经办公用工程或够半公用器材,物品,浮报价额,数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另外,
刑法 336条第一项 (公务或公益侵占罪)
行为主体: (1) 形成物之持有关系时,持有人具有公务员身分, 即因公务上持有之物. 至于为侵占之时是否具有公务员身分则在所不问. (2) 因办理公益事务而持有公益相关之物,即因公益上持有之物.
行为客体: (1) 公务上持有之物,乃公务员本其职务关系而持有之物, 不以公物为限. (2) 公益上持有之物与公益有关之物.
罪数: 本罪为公务员图利罪之特别规定,不另外成立图利罪.
综合上述, 就选择题是选择最为妥适的答案, 吾人以为"C"较为妥适 !!
[ 此文章被juliawan88在2007-10-25 21:4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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