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 法官是否黑心 ~ 你來看
台灣的 ~黑心法官~ 良心有多黑 ? 看了下面判決就知道:
這是今年高等法院一個真實的終局判決,不得上訴之實例,
在整個判決理由中只引用一條法條,民法第482條,而民法
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
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是原條文,
但法官在判決理由中陳述:「就上訴人於94年6月23日起受僱
於何人言。所謂僱傭契約依民法第482條之規定,係以約定
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僱用人給
與報酬之契約,因此,判斷何人為僱傭契約之當事人,即應
以其間有無此約定為標準,易言之,願以自己名義,負此契
約所生義務,並享有此契約所生權利之人,始為僱傭契約當
事人,至於實際由何人出面訂約,何人支出報酬,均於認定
僱傭契約當事人無涉。」
敝人未研修過法律學分,在此煩請各大媒體刊登以請教立法
院立法委員諸公、各大學法學博士教授、全台律師公會各大
律師們,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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