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 ~ 法官是否黑心 ~ 你来看
台湾的 ~黑心法官~ 良心有多黑 ? 看了下面判决就知道:
这是今年高等法院一个真实的终局判决,不得上诉之实例,
在整个判决理由中只引用一条法条,民法第482条,而民法
第482条:「称雇佣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
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是原条文,
但法官在判决理由中陈述:「就上诉人于94年6月23日起受雇
于何人言。所谓雇佣契约依民法第482条之规定,系以约定
受雇人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雇用人服劳务,雇用人给
与报酬之契约,因此,判断何人为雇佣契约之当事人,即应
以其间有无此约定为标准,易言之,愿以自己名义,负此契
约所生义务,并享有此契约所生权利之人,始为雇佣契约当
事人,至于实际由何人出面订约,何人支出报酬,均于认定
雇佣契约当事人无涉。」
敝人未研修过法律学分,在此烦请各大媒体刊登以请教立法
院立法委员诸公、各大学法学博士教授、全台律师公会各大
律师们,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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