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829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心存善念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5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大家是不是要檢查一下自已的部落格
剛才不小心上了 IFPI 的網站,看到目前重大案件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口說好話、心想好意、身行好事。
好事要提得起,是非要放得下,成就別人即是成就自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6-12-13 22:11 |
子恆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創作大師獎
版主
級別: 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8 鮮花 x173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blog的原意是讓互聯網上的使用者

用類似日記的方式去抒發個人想法

但現在很多blog都已經變成了資源下載中心

電影、音樂、動漫畫、電視 ....... 各式各樣的資源下載

會被取締都已經是意料中的事


- 子恆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香港城市電訊 | Posted:2006-12-14 10:41 |
心存善念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5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只是不知道他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如果只是當背景音樂,這樣是不是也會被抓?


口說好話、心想好意、身行好事。
好事要提得起,是非要放得下,成就別人即是成就自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6-12-14 13:45 |
子恆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創作大師獎
版主
級別: 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8 鮮花 x173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想可以參考一下這篇文

部落格隱藏之著作權危機2006-8-6

http://www.mingyi-law.c...sp?ID=196


這個我聽不懂

不過是關於blog放音樂的問題



http://www.pczone.com.tw/vbb3...php?t=119127


- 子恆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香港城市電訊 | Posted:2006-12-14 15:10 |
心存善念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5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子恆於2006-12-14 15:10發表的 :
我想可以參考一下這篇文

部落格隱藏之著作權危機2006-8-6

http://www.mingyi-law.c...sp?ID=196
.......

上面這篇真的很好,我在想的是站在網站管理者的立場,這樣站長會不會有罪
比如無名或Yahoo 上面有人放那些連結,那無名及 Yahoo 是不是也有連帶責任
因為之前很多論壇被抓,而被抓的都是站長而不是會員,我想這就有關係到網站
屬性的問題了,像無名及Yahoo,大家都知道他是一個綜合型的網站,在其會員註用時
有一個同意書,聲明不可以用於違法用途,如有違法,行為自付,而且大家都知道
他們沒有鼓勵違法的形象,而目前被抓的論壇站長,他們的形象給人的感覺就是鼓勵
會員違法分享,而論壇的性質也都是以違法分享為主,所以就比較會被釘上..


口說好話、心想好意、身行好事。
好事要提得起,是非要放得下,成就別人即是成就自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6-12-16 10:45 |
p8202201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2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子恆於2006-12-14 15:10發表的 :
我想可以參考一下這篇文

部落格隱藏之著作權危機2006-8-6

http://www.mingyi-law.c...sp?ID=196
.......
看不懂= ="
沒看出播放背景音樂有沒有違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6-12-17 19:52 |
fbiwb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覺得現在那個鳥政府
為了什麼保不保智慧財產權
就任意大肆屠殺不經意犯罪
甚至微量販罪者
若真的是要取締非法下載論壇那就算了..
但真正盜版地下光碟工廠(XYZ.還有其他很多家)在官商勾結下不知道生存多久了
要不被關的方法只有和解一途
當要與原告廠商和解時
那些廠商只會自以為是的獅子大開口要多少和解金(金額必開10萬起跳)
也不該想想自己為甚麼自己的產品沒有多少人願意花錢去買
而寧願去網路下載
他們自己又花多少心思在製作上面?
是否該檢討自己的產品有沒有那價值所在?
就只知道向這些不經意犯罪的小市民(就像這些被抓的blog),有些甚至是家境貧寒的學生
一時哪湊得出這10幾萬和解金?
這條法律又被改成:非告訴乃論罪...就是檢察官可以直接提告訴的罪(俗稱公訴罪)
傷害罪都只是"告訴乃論罪了"
為甚麼侵權卻被制定成非告訴乃論罪?
這些廠商受的損失有比一個人嚴重受傷甚至有生命危險(這樣都只是告訴乃論罪而已) 還多嗎?
現在修改的似乎只偏袒在原廠...毫無人情可言
何謂法理不外乎人情?
要遏止盜版也不是這樣不分輕重一律砍殺吧 表情
自以為是的修法
治標不致本..只會讓人性繼續沉淪 表情


[ 此文章被fbiwbi在2006-12-20 01:35重新編輯 ]


目前隨身配備:
電腦:p4 1.6g
手機:BenQ M580黑,MOTO C305黑
機車:Kymco 奔騰G4SR紅黑
缺門:mp3
大學在學就讀中...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6-12-20 01:28 |
心存善念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5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p8202201於2006-12-17 19:52發表的 :

看不懂= ="
沒看出播放背景音樂有沒有違法.....

你要看下面這篇
http://www.pczone.com.tw/vbb3...php?t=119127


口說好話、心想好意、身行好事。
好事要提得起,是非要放得下,成就別人即是成就自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6-12-20 08:22 |
katrina0604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20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知道他是怎麼樣認定的

也沒有擬定一個法條出來

讓民眾來遵守他

真的很無言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3-04 17:44 |
kiratw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看來經營部落格也要非常小心
一不小心的話就中入犯罪的陷井裡
即使是無心的也…可能無法挽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3-08 23:25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129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