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大明於2006-11-21 17:25發表的 :
版主大大提到"明知"不是行為人說了算.但檢察官.法官是否要提出證明.證明行為人"明知"否則法官就是自由心證.法律不是要講求證據的嗎? 豈可憑一句抽象的"明知"就可判決行為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覺得真是欺人太甚! 惡法!
哇...這方面要跟您解釋的話,可以讓我寫個幾百字、幾千字是一定的!所以我簡單扼要的說一下,您想要無罪,就是要打這個「明知」~ 但是您所表現出來的,跟檢察官所提供的事証,在法官的檢視下已經成為了「明知」。(雖然您明明不知)而且依我看來,很有可能是您的辯論技巧,把您自己推向「明知」的陷阱中的~ 然而這點我不清楚,因為辯論時我不在,但是會被判決成立,那就要先注意自己哪裡會讓法官形成「明知」的心証...
此外,法官本來就是自由心証,您會這樣敘述「自由心証」,那是因為「自由心証」的涵義不同於字面上的解釋,要解釋這個,也可以寫一篇論文了!總之,很多記者不懂法律,也跟您這樣的運用,但實際上卻是錯誤的,順帶一提爾。
再來關於以刑逼民部分...其實,著作權法本來就是刑事責任,而且並沒有區分營利與否、商業行為與否~會要和解,也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不然提起公訴後,告訴人一樣可以附帶民事求償,錢一樣不會少。至於在過程中,警察不甩您是當然,這不用太care~ 檢察官也不甩,那就不太幸運,就要開始注意為什麼不被理睬?!如果連法官都不甩的話,那注定是有罪了...
一般社會通念,本來就是要適用於一般社會大眾,才會有這樣的名詞,要如何去判斷他?是需要法學素養加上專業知識才能做出來的,當然在case by case的時候,一定會有不能適用的餘地,但那個時候就必須要提出反證證明,而這就是您的責任。如果沒有這樣做,忽視了自己的權利,那法律是不會保護您的!
鼓勵和解,還是要case by case...因為告訴人也很聰明,有勝算才會有動作。而且往往還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更減少告訴權人的心力花費~ 要怪,只能怪台灣的著作權法完全是為商人設計,有很大的陷阱、很容易犯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