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大明于2006-11-21 17:25发表的 :
版主大大提到"明知"不是行为人说了算.但检察官.法官是否要提出证明.证明行为人"明知"否则法官就是自由心证.法律不是要讲求证据的吗? 岂可凭一句抽象的"明知"就可判决行为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觉得真是欺人太甚! 恶法!
哇...这方面要跟您解释的话,可以让我写个几百字、几千字是一定的!所以我简单扼要的说一下,您想要无罪,就是要打这个「明知」~ 但是您所表现出来的,跟检察官所提供的事证,在法官的检视下已经成为了「明知」。(虽然您明明不知)而且依我看来,很有可能是您的辩论技巧,把您自己推向「明知」的陷阱中的~ 然而这点我不清楚,因为辩论时我不在,但是会被判决成立,那就要先注意自己哪里会让法官形成「明知」的心证...
此外,法官本来就是自由心证,您会这样叙述「自由心证」,那是因为「自由心证」的涵义不同于字面上的解释,要解释这个,也可以写一篇论文了!总之,很多记者不懂法律,也跟您这样的运用,但实际上却是错误的,顺带一提尔。
再来关于以刑逼民部分...其实,着作权法本来就是刑事责任,而且并没有区分营利与否、商业行为与否~会要和解,也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不然提起公诉后,告诉人一样可以附带民事求偿,钱一样不会少。至于在过程中,警察不甩您是当然,这不用太care~ 检察官也不甩,那就不太幸运,就要开始注意为什么不被理睬?!如果连法官都不甩的话,那注定是有罪了...
一般社会通念,本来就是要适用于一般社会大众,才会有这样的名词,要如何去判断他?是需要法学素养加上专业知识才能做出来的,当然在case by case的时候,一定会有不能适用的余地,但那个时候就必须要提出反证证明,而这就是您的责任。如果没有这样做,忽视了自己的权利,那法律是不会保护您的!
鼓励和解,还是要case by case...因为告诉人也很聪明,有胜算才会有动作。而且往往还是由检察官提起公诉,更减少告诉权人的心力花费~ 要怪,只能怪台湾的着作权法完全是为商人设计,有很大的陷阱、很容易犯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