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我的解释是「该文为不正确的」,但是并非一无所是,只是「一知半解」的法律概念比什么都还恐怖!所以直接说他错好了...
1.
首先针对优待券作说明,优待券有很多种型态,除了消费型、非消费型,还有免费的、对价的、特价的...不能一概而论。
2.
不能附期限的优待券,其实严格上而言,只有消费型、对价的优待券可以。这种优待券的特性就是,「花一样的钱,有着相同的享受」...不会说买优待券就可以有折扣。
3.
该文中所谓「付过钱」,其实太抽象,因为目前法律仍是要依事实认定!也就是说,文章中的「付过钱」必须是「对价」的,才有可能有适用,非所有「有付过钱」的都可以...
EX: O--->这个消费付现=500,买优待券消费也是要500
X--->这个消费付现=500,买优待券消费只需要100
4.
二楼所言:
依据消保法..因为成交礼券即是完成单边的交易,而店家有负责履约的责任不然就是诈骗了
此亦错误见解,因为纵观消保法所有条文,无直接适用诈欺罪的法律效果,固不可能直接依据消保法。再者履约责任不履行,构成的是债务不履行责任,非一定构成诈欺罪之该当,此为两件事,不可混为一谈。
教学:
1.
优待券(消费型、对价的)之所以不能加期限、地点之现制,目前是因为消保法第12条的规定,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者,无效。 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显失公平:一 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者。二 条款与其所排除不予适用之任意规定之立法意旨显相矛盾者。三 契约之主要权利或义务,因受条款之限制,致契约之目的难以达成者。
2.
由于有该条文的现制,才能够导出消费型、对价的优待券,有限制为无效。但是这种无效,仍然必须透过法院认定才可以,因为原本消保会要订出商品礼券定型化契约,明订预购的票券不能再加任何限制,且违法的业者可以交由主管机关处分,但却偏偏没有下文。
3.
那现在过期的礼券该怎么办?看是哪一种啰~ 除了上述我说可以的以外,其他的最好都是认了吧!因为私法自治,并且依据的法条并非有力,所以在消保会还没制定出范本前,大家多留意才识正确的。
4.
那如果是「消费型、对价的优待券」呢?!这个绝对不因限制过期而失效,因为在法律上完全站得住脚,只是当厂商不认帐时,有两种方法:
A.向法院提出告诉,但这旷日费时,除非是几百万的礼券,不然真的很鸟><"
B.向消保会求助,可以打1950请求协助~ (别找消基会唷!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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