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LeoFish於2004-11-22 4:35 PM發表的 :我是不太清楚台灣的法規不過加拿大的做法是, 兩台車的車主都要去保險局見不同的調查員, 他們會對你們兩方的說法打出一份報告, 並且有專門的評估員對兩車的損壞做出獨立的報告, 然後兩位調查員會討論這個案件, 並做出最後判決. 所以最好是有證人. 要是不服的話, 就要上交通法庭請法官做裁決, 當然這時候兩方都能請專門的調查機構作第三者評估. 事實上, 在保險局那邊, 應該就能找出事故肇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