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林把自己"民法總則"課本借給小豬讀,小豬未經依林同意,把民法總則課本贈與善意不知情的大仁哥。
請問在贈與的情形,大仁哥身為善意受贈人,可否像買賣的善意相對人一般,主張民法801,948而善意受讓該民法總則一書呢?
我覺得可以耶
因為贈與契約是屬於賦予單方必須負擔義務的單務契約(仍需有雙方當事人才可以成立)。而因為贈與契約大仁哥因此獲得課本的債權,而這個債權只能對小豬主張(因為這個債權只有在小豬及大仁哥之間。
物權方面,課本的所有權在依林,等於是小豬無權處分該課本,如果依林承認此債權契約,則效力發生在依林跟大仁哥之間。如果依林不願意承認(民法118),則自始無效,依林可以依照767請求大仁哥返還該課本。但如果大仁哥屬於善意第三人,依照801、948的規定,仍可善意取得該課本。
依林面對善意的大仁哥,無法依767請求反還,但可以用184向小豬請求損害賠償。
這個例題可以給你參考
http://www.justlaw.com.tw...php?id=5722, 民法602條的消費寄託契約,是屬於要物契約還是諾成契約?
按照這個網頁的用字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m/j9m?lawname=%E6...%E7%AC%AC603%E6%A2%9D以及法條文字的解釋,個人認為應該是要物契約。
http://blog.udn.co...3718846要物契約
契約的成立除意思表示外,尚須實行一定的給付,例如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等等。
諾成契約和要物契約的區別在於合意之外,是否實行一定的給付為契約成立的要件。
3. 民法221條,準用187條。
我想問的是,民法221條應該是只限於"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主體面臨債務不履行的情形吧。
如果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自己從事法律行為而成為債務人時,應該不是用221條準用187條第四項吧.......????
4. 當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發生時,債權人得否依民法第二二一條準用同法第一八七條規定,請求其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換言之,我這題問的是,221條有準用187條第一項後段嗎?還是僅准用187第一項前段? 請問目前實務與學說通說為何?
這邊看得不是很懂 不太清楚您想問什麼
個人是覺得法律行為的效力 原則上是看年齡
但是侵權行為的部份 應該是看個案情形 行為人有無識別能力 來判斷責任能力
例如一個受監護宣告的甲 如果開車撞死人的當下,是可以預見他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那麼受害者的家屬還是可以依照187對甲請求損害賠償。
然後221是講債務的部份履行或是不履行的情形
如果債務不履行的時候,債務人如果並非完全行為能立人
那麼他所負擔的責任(違法行為的責任應該有包括侵權行為跟債務不履行)就依照187的規定。
也就是說這個債務人是否具有責任 就要依照個案狀況來看他的識別能力
例如王澤鑑老師的書中有提到,
A乘客搭上B司機的車,承攬契約,但是如果A不付錢,這個承攬契約(法律行為)到底有沒有有效成立,是要看A乘客當時訂約的時候有沒有行為能力。
又如果B司機開車出了車禍,造成A乘客受傷。A可不可以依照承攬契約以及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的規定(違法行為的責任)向B司機請求損害賠償,就看B司機在出事的當下是否具有識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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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但是個人也是才疏學淺,拜託各位先進多多指教喔!!!
話說這個網站要怎麼看自己回覆的文章有沒有人回覆?
哈哈...還沒搞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