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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沃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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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 有關於善意受讓、602、221、187條之疑惑
1.   依林把自己"民法總則"課本借給小豬讀,小豬未經依林同意,把民法總則課本贈與善意不知情的大仁哥。
請問在贈與的情形,大仁哥身為善意受贈人,可否像買賣的善意相對人一般,主張民法801,948而善意受讓該民法總則一書呢?




2, 民法602條的消費寄託契約,是屬於要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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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3-04-15 17:05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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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但是王老師認為依林可以主張類推適用183而向大仁請求返還該民法總則課本。

2.小的認為是要物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3-04-15 21:36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15 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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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林把自己"民法總則"課本借給小豬讀,小豬未經依林同意,把民法總則課本贈與善意不知情的大仁哥。
請問在贈與的情形,大仁哥身為善意受贈人,可否像買賣的善意相對人一般,主張民法801,948而善意受讓該民法總則一書呢?

我覺得可以耶
因為贈與契約是屬於賦予單方必須負擔義務的單務契約(仍需有雙方當事人才可以成立)。而因為贈與契約大仁哥因此獲得課本的債權,而這個債權只能對小豬主張(因為這個債權只有在小豬及大仁哥之間。

物權方面,課本的所有權在依林,等於是小豬無權處分該課本,如果依林承認此債權契約,則效力發生在依林跟大仁哥之間。如果依林不願意承認(民法118),則自始無效,依林可以依照767請求大仁哥返還該課本。但如果大仁哥屬於善意第三人,依照801、948的規定,仍可善意取得該課本。

依林面對善意的大仁哥,無法依767請求反還,但可以用184向小豬請求損害賠償。
這個例題可以給你參考
http://www.justlaw.com.tw...php?id=572


2, 民法602條的消費寄託契約,是屬於要物契約還是諾成契約?

按照這個網頁的用字http://mywoojdb.appspot.com/j9m/j9m?lawname=%E6...%E7%AC%AC603%E6%A2%9D
以及法條文字的解釋,個人認為應該是要物契約。

http://blog.udn.co...3718846
要物契約
契約的成立除意思表示外,尚須實行一定的給付,例如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等等。

諾成契約和要物契約的區別在於合意之外,是否實行一定的給付為契約成立的要件。


3. 民法221條,準用187條。
我想問的是,民法221條應該是只限於"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主體面臨債務不履行的情形吧。
如果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自己從事法律行為而成為債務人時,應該不是用221條準用187條第四項吧.......????

4. 當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發生時,債權人得否依民法第二二一條準用同法第一八七條規定,請求其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換言之,我這題問的是,221條有準用187條第一項後段嗎?還是僅准用187第一項前段? 請問目前實務與學說通說為何?

這邊看得不是很懂 不太清楚您想問什麼
個人是覺得法律行為的效力 原則上是看年齡
但是侵權行為的部份 應該是看個案情形 行為人有無識別能力 來判斷責任能力
例如一個受監護宣告的甲 如果開車撞死人的當下,是可以預見他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那麼受害者的家屬還是可以依照187對甲請求損害賠償。

然後221是講債務的部份履行或是不履行的情形
如果債務不履行的時候,債務人如果並非完全行為能立人
那麼他所負擔的責任(違法行為的責任應該有包括侵權行為跟債務不履行)就依照187的規定。
也就是說這個債務人是否具有責任 就要依照個案狀況來看他的識別能力
例如王澤鑑老師的書中有提到,
A乘客搭上B司機的車,承攬契約,但是如果A不付錢,這個承攬契約(法律行為)到底有沒有有效成立,是要看A乘客當時訂約的時候有沒有行為能力。
又如果B司機開車出了車禍,造成A乘客受傷。A可不可以依照承攬契約以及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的規定(違法行為的責任)向B司機請求損害賠償,就看B司機在出事的當下是否具有識別能力。

*******

以上.....但是個人也是才疏學淺,拜託各位先進多多指教喔!!!
話說這個網站要怎麼看自己回覆的文章有沒有人回覆?
哈哈...還沒搞懂!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15 23:19 |
安迪沃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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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我再整理一下兩位的看法,所以解題應該是:

    大仁哥主張: 801、948 善意受讓
    但因為大仁哥是無償獲得該物,相較於所有權被侵害的依林來說,顯然是依林比較值得受保護,所以吾人類推適用183。讓依林向大仁哥主張183條上的"第三人返還責任" 。

  這樣對嗎?


第四題 我想問的是,當一個未成年的兒子經父母同意而與他人訂約,嗣後兒子卻發生債務不履行的情況,那交易相對方可不可以主張依221準用187第一項後段,叫這個兒子的父母一起來負連帶的債務不履行賠償責任? 甚至,在法代抗辯自己監督沒有疏懈的情況下,法官還是可以用187第三項,叫法代付債務不履行的衡平責任?


李淑明小姐的書上是說不行的,李淑明是說,221條雖說準用187,但其實只是準用187第一項前段而已。

我這邊簡述一下李淑明小姐的論點理由:


第一 :  原本一八七關於侵權行為之規範,是為了保護被害人,所以課予法代監督責任。如因法代監督與照管上的疏懈,致使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侵害他人權利,法代自應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此項考量在債務不履行之債,並不存在。


第二:一八七條第三項之衡平責任,同樣是為了保護無辜的被害人,但此點考量於債務不履行之債,並不存在。所以民法一八七第三項並不在221得準用之列。


大家的見解呢? 很想聽聽大家在此的意見  謝謝

表情


[ 此文章被安迪沃爾在2013-04-18 15:0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3-04-18 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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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安迪沃爾 於 2013-04-18 14:1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第一題,我再整理一下兩位的看法,所以解題應該是:
    大仁哥主張: 801、948 善意受讓
    但因為大仁哥是無償獲得該物,相較於所有權被侵害的依林來說,顯然是依林比較值得受保護,所以吾人類推適用183。讓依林向大仁哥主張183條上的"第三人返還責任" 。
  這樣對嗎?

.......

首先講221準用187的部份,
就跟我上面講得例子一樣,
a搭b司機開的計程車,結果因為b司機而車禍受傷,則a是否可以依照侵權行為或是債務不履行來向b請求損害賠償,就識b在行為當時有沒有識別能力(責任能力)

如果未成年人與他人訂約,卻債務不履行,則其法定代理人責任就以187來看。(這是我從王澤鑑老師的書上解讀的)

另外就是第一題贈與契約是否可以保護善意受讓人的部份。

我的認知是說無權處分之善意受讓不受契約是有償或是無償之影響,
另外我上面回答這題的時候有貼一個網址給你參考
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572
裡面也是差不多的題目
基本上大仁還是受到善意受讓的保護~

以上請指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4 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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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來小弟

   "但是王老師認為依林可以主張類推適用183而向大仁請求返還該民法總則課本。"

這個見解是錯誤的,可能才疏學淺、題目沒看清楚,本題如大仁主張801+948

依林似可主張949

至於可否類推適用183   小弟可能傾向否定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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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4 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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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可以用949請求回復
但是依林應該就是只能請求,不代表因善意而受讓的大仁一定要返還吧?
如果大仁符合950的情形,依林不付錢還不能要回來呢!

可是如果大仁不符合950的情形,難道依林想要依照949請求返還,大仁就一定要還嗎?
801.948到底有沒有優先適用於949.950阿?


請指教


[ 此文章被s8910326在2013-04-24 22:4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4 2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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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題是贈與 不是大仁跟小豬買 所以不可能該當950
2.如果是949 原則上2年內可回復所有權
3.優先的順序是愈後面條文愈優先適用
  951>950>949>948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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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5 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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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贈與的情形,大仁哥身為善意受贈人,可否像買賣的善意相對人一般,主張民法801,948而善意受讓該民法總則一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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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意見:
這是典型的「無償的無權處分」
(一)依林對大仁「不得」主張第767條,因為大仁得主張善意受讓。
(二)依林對大仁「得」主張類推適用第183條。因為大仁係無償取得利益者,基於公平原則,有必要優先保護依林,故學說認為得類推適用第183條請求返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7 2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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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21條,準用187條。
我想問的是,民法221條應該是只限於"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主體面臨債務不履行的情形吧。
如果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自己從事法律行為而成為債務人時,應該不是用221條準用187條第四項吧.......????


其实我野不太熟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3 2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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