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林把自己"民法总则"课本借给小猪读,小猪未经依林同意,把民法总则课本赠与善意不知情的大仁哥。
请问在赠与的情形,大仁哥身为善意受赠人,可否像买卖的善意相对人一般,主张民法801,948而善意受让该民法总则一书呢?
我觉得可以耶
因为赠与契约是属于赋予单方必须负担义务的单务契约(仍需有双方当事人才可以成立)。而因为赠与契约大仁哥因此获得课本的债权,而这个债权只能对小猪主张(因为这个债权只有在小猪及大仁哥之间。
物权方面,课本的所有权在依林,等于是小猪无权处分该课本,如果依林承认此债权契约,则效力发生在依林跟大仁哥之间。如果依林不愿意承认(民法118),则自始无效,依林可以依照767请求大仁哥返还该课本。但如果大仁哥属于善意第三人,依照801、948的规定,仍可善意取得该课本。
依林面对善意的大仁哥,无法依767请求反还,但可以用184向小猪请求损害赔偿。
这个例题可以给你参考
http://www.justlaw.com.tw...php?id=5722, 民法602条的消费寄托契约,是属于要物契约还是诺成契约?
按照这个网页的用字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m/j9m?lawname=%E6...%E7%AC%AC603%E6%A2%9D以及法条文字的解释,个人认为应该是要物契约。
http://blog.udn.co...3718846要物契约
契约的成立除意思表示外,尚须实行一定的给付,例如使用借贷、消费借贷、寄托等等。
诺成契约和要物契约的区别在于合意之外,是否实行一定的给付为契约成立的要件。
3. 民法221条,准用187条。
我想问的是,民法221条应该是只限于"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律主体面临债务不履行的情形吧。
如果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自己从事法律行为而成为债务人时,应该不是用221条准用187条第四项吧.......????
4. 当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有债务不履行之情事发生时,债权人得否依民法第二二一条准用同法第一八七条规定,请求其法定代理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换言之,我这题问的是,221条有准用187条第一项后段吗?还是仅准用187第一项前段? 请问目前实务与学说通说为何?
这边看得不是很懂 不太清楚您想问什么
个人是觉得法律行为的效力 原则上是看年龄
但是侵权行为的部份 应该是看个案情形 行为人有无识别能力 来判断责任能力
例如一个受监护宣告的甲 如果开车撞死人的当下,是可以预见他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那么受害者的家属还是可以依照187对甲请求损害赔偿。
然后221是讲债务的部份履行或是不履行的情形
如果债务不履行的时候,债务人如果并非完全行为能立人
那么他所负担的责任(违法行为的责任应该有包括侵权行为跟债务不履行)就依照187的规定。
也就是说这个债务人是否具有责任 就要依照个案状况来看他的识别能力
例如王泽鉴老师的书中有提到,
A乘客搭上B司机的车,承揽契约,但是如果A不付钱,这个承揽契约(法律行为)到底有没有有效成立,是要看A乘客当时订约的时候有没有行为能力。
又如果B司机开车出了车祸,造成A乘客受伤。A可不可以依照承揽契约以及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违法行为的责任)向B司机请求损害赔偿,就看B司机在出事的当下是否具有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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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但是个人也是才疏学浅,拜托各位先进多多指教喔!!!
话说这个网站要怎么看自己回覆的文章有没有人回覆?
哈哈...还没搞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