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看法
灌酒是手段沒錯,但不見得是被害人自主任意性受脅迫。
如果
被害人喝酒時自由意思受暴力脅迫不能自主---->本題就是222
被害人喝酒時自由意思未受暴力脅迫而未達不能自主------>本題就是225
221 222 225 都是違反其意願而侵害性自主法益,題目沒教唆一定要強制性侵,只提教唆性侵喔!!!
本題所示就是225
PS.有些補習班網站已有解答,幹嘛沒事找事做呢??
樓上大大的解題:
225乘機性交罪
甲雖以221之故意邀乙女上酒店,惟乙之醉酒,為未違其意願所致,
又依罪刑法定主義,221之態樣不包含將人灌醉,又如認灌醉係強迫的手段所為,乙在醉酒前卻未為拒絕,逃離,表示不願意等足以構成所謂違反其意願之行為,故221不該當,而係乘乙醉酒而為225,無阻卻違法與罪責,成立!
個人看法:
紅字部分,既然依最刑法定主義,221之態樣不包含將人灌醉,那為什麼還要去論是否違反其意願之行為。(這應該是不小心的)
帶人回其住家性侵,必然會侵入其住宅,應該是不罰前行為(個人看法)
不要介意,來亂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