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看法
灌酒是手段没错,但不见得是被害人自主任意性受胁迫。
如果
被害人喝酒时自由意思受暴力胁迫不能自主---->本题就是222
被害人喝酒时自由意思未受暴力胁迫而未达不能自主------>本题就是225
221 222 225 都是违反其意愿而侵害性自主法益,题目没教唆一定要强制性侵,只提教唆性侵喔!!!
本题所示就是225
PS.有些补习班网站已有解答,干嘛没事找事做呢??
楼上大大的解题:
225乘机性交罪
甲虽以221之故意邀乙女上酒店,惟乙之醉酒,为未违其意愿所致,
又依罪刑法定主义,221之态样不包含将人灌醉,又如认灌醉系强迫的手段所为,乙在醉酒前却未为拒绝,逃离,表示不愿意等足以构成所谓违反其意愿之行为,故221不该当,而系乘乙醉酒而为225,无阻却违法与罪责,成立!
个人看法:
红字部分,既然依最刑法定主义,221之态样不包含将人灌醉,那为什么还要去论是否违反其意愿之行为。(这应该是不小心的)
带人回其住家性侵,必然会侵入其住宅,应该是不罚前行为(个人看法)
不要介意,来乱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