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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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為著手實行犯罪之人,先從丙之刑責論之.
一.丙 1.225乘機性交罪 甲雖以221之故意邀乙女上酒店,惟乙之醉酒,為未違其意願所致,又依罪刑法定主義,221之態樣不包含將人灌醉,又如認灌醉係強迫的手段所為,乙在醉酒前卻未為拒絕,逃離,表示不願意等足以構成所謂違反其意願之行為,故221不該當,而係乘乙醉酒而為225,無阻卻違法與罪責,成立!
2.315-1 2款 妨害秘密罪 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之隱私部位,無阻卻事由,成立!
二.甲 教唆225,無阻卻事由,成立!
[ 此文章被jd20112在2011-08-01 11:1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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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7-31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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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題目是在酒中下藥,或是非合意下的邀約而強迫灌酒,比較符合221. 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且凡成年女子被邀飲酒,而不自生警惕多加防範的情況下,仍以225為宜.
題目寫的是要丙對乙女性侵,方法及手段非其所問,
主觀上丙也不具備強制的意圖,而係以灌醉的手段遂行性侵,在合意的情況下被灌醉,刑法上不追究.如認此等行為為強制行為,那麼每天流連於夜店的男男女女,都可以刑法相繩.
客觀上,成年女子與人酒後發生關係,亦難認其為被強制下之所為.
題目中的"灌酒"是一個誘導,寫221應該就掉入陷阱了.
[ 此文章被jd20112在2011-08-01 11:1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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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8-01 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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