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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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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1-07-09 13:5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是對向犯沒錯。
但支配地位??好像有點問題。
如果公司已婚老闆甲跟秘書乙呢??秘書地位是受支配者(但未必受職務權力所屈服),但甲還是成立通姦罪。
所以好像用法條競合比較適合(法律適用問題)

個人微不足道的意見,請勿介意。表情


非也~
本人所指的支配  乃指刑法上「正犯」適格性  非指職務上的支配關係
上級與下屬間的差距可能會是構成的原因   但卻不是「必然」的
除非老闆以職務利害脅迫秘書(這時就不會成立通姦了,因為少了一個必要的對向正犯) 
否則秘書依舊有成為正犯的機會(他可以主動勾引老闆吧)

ps.此例的幼女之所以無法成為正犯  是法規範所律定的 
(事實上少女也是有當狐狸精的本事,只是法律已先行將她降格為被害人了)
另外.法條競合 我想是不可能的
因為姦淫幼女跟通姦罪  二者保護的法益不但不相同,而且也沒有相容的可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9 23:10 |
leos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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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拙見
本題系爭在有行為能力的一方 惟無罪責的部分 只是在擾敵
管見實務上還是會成立通姦 或者是其他相關罪名 其實最終的答案已經在題目裡面了
只不過小題要大作 由正反兩面去論述 分數會高一點 自己增加題目的多樣性下去論述
典委 或許會高興到拍桌 也不無可能 上述 惟劣者朽思拙手 敬請見諒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9 2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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