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1-07-09 13:52 發表的 : 是對向犯沒錯。 但支配地位??好像有點問題。 如果公司已婚老闆甲跟秘書乙呢??秘書地位是受支配者(但未必受職務權力所屈服),但甲還是成立通姦罪。 所以好像用法條競合比較適合(法律適用問題) 個人微不足道的意見,請勿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