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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mo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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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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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求助] 刑法通姦罪適用
請問
甲(25歲,已婚)與乙(15歲,未婚)合意發生性行為,為甲之妻丙發現
理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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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6 19:58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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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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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理論上是成立通姦,只是政策需要乙本案變成被害人的地位!
倒至全案適用法律為227III!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6 20:46 |
sommerbrise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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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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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己手犯,這我想到一個非常好笑的問題:

甲乙丙三人約了人妻丁出來4P,丁愉悅地答應,正當甲爽完乙正準備提槍上陣時,丁之丈夫衝進來抓猴。請問甲乙丙是否構成237之共同正犯XDDD

表情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7-07 15:27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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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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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應該是指239吧?237重婚怪怪的....這條文很不熱門,我自己也是查了才確定
如果是指239無誤的話,已經了解通姦是己手犯,那例子應該不是問題才對。通姦沒辦法成立共同正犯,最多討論幫助的可能性(比如說提供房間、幫忙說服、在旁指導..之類的),或是討論多數正犯。
此例應為多數正犯,有爽到的才有罪,沒爽到的請排隊,下一次還有機會。

順便回樓主的例子:甲 227III+239 然後想像競合
乙:無罪。乙為不罰之相姦人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7 16:54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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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迷糊啦
通姦罪與與未滿16歲人合意性交,想像競合 從一重罪處斷,論以227條III項
甲,具責任能力,論處227 III
乙,論處239 通姦罪,乙為未滿18歲人 得減輕刑責
乙無罪理由 小弟有點想不通 請lancesan 稍稍指導一下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7 21:56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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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是乙罪責減輕,但實物上的觀點認為保護『人格健全的發展』
,當通姦者一方者為227之客體,乙不得為239之相姦之人,但通姦
者為227之客體則不得在用227!

這沒什麼理論,只是一種實務運作!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7 22:31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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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於 2011-07-07 21: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迷糊啦
通姦罪與與未滿16歲人合意性交,想像競合 從一重罪處斷,論以227條III項
甲,具責任能力,論處227 III
乙,論處239 通姦罪,乙為未滿18歲人 得減輕刑責
乙無罪理由 小弟有點想不通 請lancesan 稍稍指導一下 謝謝

沒有什麼法理在裡面,就跟自殺不罰是一樣的道理,是刑事政策。總之,未滿16歲者犯通姦罪不罰。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7 22:58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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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感謝兩位大大解疑
小的這下明白啦
原來是講實務對未滿一定年紀下為保護其健全人格發展 所為之見解
感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8 12:59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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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係通姦罪乃「對向犯」的緣故
需有二個「支配地位」不相上下的正犯始足當之
此例的乙(幼女)顯然是處於受支配者的地位
不足以充當相姦人(正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7-08 16:41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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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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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7-08 16:41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此係通姦罪乃「對向犯」的緣故
需有二個「支配地位」不相上下的正犯始足當之
此例的乙(幼女)顯然是處於受支配者的地位
不足以充當相姦人(正犯)

是對向犯沒錯。
但支配地位??好像有點問題。
如果公司已婚老闆甲跟秘書乙呢??秘書地位是受支配者(但未必受職務權力所屈服),但甲還是成立通姦罪。
所以好像用法條競合比較適合(法律適用問題)

個人微不足道的意見,請勿介意。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9 1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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