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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於 2011-07-07 21:56 發表的 : 小的迷糊啦通姦罪與與未滿16歲人合意性交,想像競合 從一重罪處斷,論以227條III項甲,具責任能力,論處227 III乙,論處239 通姦罪,乙為未滿18歲人 得減輕刑責乙無罪理由 小弟有點想不通 請lancesan 稍稍指導一下 謝謝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7-08 16:41 發表的: 此係通姦罪乃「對向犯」的緣故需有二個「支配地位」不相上下的正犯始足當之此例的乙(幼女)顯然是處於受支配者的地位不足以充當相姦人(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