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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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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07-09 13:5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是对向犯没错。
但支配地位??好像有点问题。
如果公司已婚老板甲跟秘书乙呢??秘书地位是受支配者(但未必受职务权力所屈服),但甲还是成立通奸罪。
所以好像用法条竞合比较适合(法律适用问题)

个人微不足道的意见,请勿介意。表情


非也~
本人所指的支配  乃指刑法上「正犯」适格性  非指职务上的支配关系
上级与下属间的差距可能会是构成的原因   但却不是「必然」的
除非老板以职务利害胁迫秘书(这时就不会成立通奸了,因为少了一个必要的对向正犯) 
否则秘书依旧有成为正犯的机会(他可以主动勾引老板吧)

ps.此例的幼女之所以无法成为正犯  是法规范所律定的 
(事实上少女也是有当狐狸精的本事,只是法律已先行将她降格为被害人了)
另外.法条竞合 我想是不可能的
因为奸淫幼女跟通奸罪  二者保护的法益不但不相同,而且也没有相容的可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9 23:10 |
leos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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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拙见
本题系争在有行为能力的一方 惟无罪责的部分 只是在扰敌
管见实务上还是会成立通奸 或者是其他相关罪名 其实最终的答案已经在题目里面了
只不过小题要大作 由正反两面去论述 分数会高一点 自己增加题目的多样性下去论述
典委 或许会高兴到拍桌 也不无可能 上述 惟劣者朽思拙手 敬请见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9 2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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