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于 2010-06-09 23:36 发表的 :
a对第一审法院之判决不服,上诉于第二审法院(高等法院),于第二审法院审判期间,当庭因不明原因「死亡」,经法医现场勘验,确认a已「死亡」,审判长遂命a之家属领回「尸体」,家属运送尸体返家过程中,a却又因不明原因而复活,迨法院谕知不受理判是确定后,该管辖法院之检察官始发现该事实,问:应如何加以追诉审判?又在后续审判过程中,a又死亡(这次真的死了),法院应如何处置?
甲骑机车沿公路尾随乙所骑机车之后,而着手窃取乙所有置于机车后座上之财物时,不慎将乙之机车擦撞倒地,致乙死亡。检察官以甲触犯刑法第320条第1项之窃盗罪,及同法第276条第1项之过失致人于死罪,而将其向管辖法院提起公诉。乃第一审法院对甲仅就过失致人于死罪部分谕知罪刑,而漏未审判窃盗罪部分。检察官遂专就窃盗罪部分,以漏未审判为理由,提起第二审上诉;惟甲则甘服法院对其过失致人于死罪之判决,并未声明上诉。试问第二审法院对检察官之本案上诉,究应如何审理判决?理由安在?又于第二审法院对本案为审理判决后,当事人可否再对该判决提起第三审上诉,理由安在?试分别申述之。
.......
壹、
一、应如何加以追诉审判?
(一)原法院下不受理判决确定后,本不具有既判力,之后检察官发现该事实,基于控诉原则,必须有检察官的起诉,法院始可受理该案件
(二)本法第422③规定,检察官对于a复活乙事之新证据,足认a并无免诉或不受理之原因者,自得为受判决人a之不利益,申请再审…
二、a又死亡(这次真的死了),法院应如何处置?
a在审判过程中死亡,法院当然应依本法第305⑤规定:「被告死亡者」为不受理判决
贰、
一、试问第二审法院对检察官之本案上诉,究应如何审理判决?
(一)由于甲系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犯裁判上一罪,在实体法上为一个刑罚权,在诉讼法上为一个案件,单一诉讼客体应以一判决终结之,故检察官既然对甲之全部犯罪事实提起公诉,法院基于审判不可分原则对检察官之起诉事实应全部审理,然就过失致死罪谕知论罪,而窃盗罪部分却漏未审判,属本法379条⑫规定「已受请求之事项未为判决」其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二)检察官对于本案之窃盗罪上诉,其有关系之部分(过失致人于死),视为上诉,本法第348条②规定定有明文,本案裁判上一罪,重罪之部分得提起上诉,其轻罪部分不得上诉,依审判不可分原则,上诉审法院亦应并予审判,故检察官以窃盗罪部分,以漏未审判为理由,提起一部上诉,视为上诉
二、又于第二审法院对本案为审理判决后,当事人可否再对该判决提起第三审上诉?
关于上诉第三审,若非系以判决违背法令,则不得上诉,本案当事人之犯罪事实系属本法376①②之案件,故经第二审判决后,不得上诉第三审法院
参、
由于检察官在侦查中,并未告知本法95条规定,迳而对之提起公诉,影响被告受告知及听闻之权利及防御权之行使,剥夺被告之正当法律程序之保障,故检察官所践行之诉讼程序自属违背法令,此项违法取得之供述资料。自不得有证据能力,法院不得援其陈述采为决基础
以上~~
两位都非常利害,令在下配服,距离公职的宰门不远了…互相切磋,才能求进步,知道茫点的所在,法律就是要这样读才会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