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於 2010-06-09 23:36 發表的 :
a對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服,上訴於第二審法院(高等法院),於第二審法院審判期間,當庭因不明原因「死亡」,經法醫現場勘驗,確認a已「死亡」,審判長遂命a之家屬領回「屍體」,家屬運送屍體返家過程中,a卻又因不明原因而復活,迨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是確定後,該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始發現該事實,問:應如何加以追訴審判?又在後續審判過程中,a又死亡(這次真的死了),法院應如何處置?
甲騎機車沿公路尾隨乙所騎機車之後,而著手竊取乙所有置於機車後座上之財物時,不慎將乙之機車擦撞倒地,致乙死亡。檢察官以甲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而將其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乃第一審法院對甲僅就過失致人於死罪部分諭知罪刑,而漏未審判竊盜罪部分。檢察官遂專就竊盜罪部分,以漏未審判為理由,提起第二審上訴;惟甲則甘服法院對其過失致人於死罪之判決,並未聲明上訴。試問第二審法院對檢察官之本案上訴,究應如何審理判決?理由安在?又於第二審法院對本案為審理判決後,當事人可否再對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理由安在?試分別申述之。
.......
壹、
一、應如何加以追訴審判?
(一)原法院下不受理判決確定後,本不具有既判力,之後檢察官發現該事實,基於控訴原則,必須有檢察官的起訴,法院始可受理該案件
(二)本法第422③規定,檢察官對於a復活乙事之新證據,足認a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自得為受判決人a之不利益,申請再審…
二、a又死亡(這次真的死了),法院應如何處置?
a在審判過程中死亡,法院當然應依本法第305⑤規定:「被告死亡者」為不受理判決
貳、
一、試問第二審法院對檢察官之本案上訴,究應如何審理判決?
(一)由於甲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犯裁判上一罪,在實體法上為一個刑罰權,在訴訟法上為一個案件,單一訴訟客體應以一判決終結之,故檢察官既然對甲之全部犯罪事實提起公訴,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對檢察官之起訴事實應全部審理,然就過失致死罪諭知論罪,而竊盜罪部分卻漏未審判,屬本法379條⑫規定「已受請求之事項未為判決」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二)檢察官對於本案之竊盜罪上訴,其有關係之部分(過失致人於死),視為上訴,本法第348條②規定定有明文,本案裁判上一罪,重罪之部分得提起上訴,其輕罪部分不得上訴,依審判不可分原則,上訴審法院亦應併予審判,故檢察官以竊盜罪部分,以漏未審判為理由,提起一部上訴,視為上訴
二、又於第二審法院對本案為審理判決後,當事人可否再對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關於上訴第三審,若非係以判決違背法令,則不得上訴,本案當事人之犯罪事實係屬本法376①②之案件,故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參、
由於檢察官在偵查中,並未告知本法95條規定,逕而對之提起公訴,影響被告受告知及聽聞之權利及防禦權之行使,剝奪被告之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故檢察官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屬違背法令,此項違法取得之供述資料。自不得有證據能力,法院不得援其陳述採為決基礎
以上~~
兩位都非常利害,令在下配服,距離公職的宰門不遠了…互相切磋,才能求進步,知道茫點的所在,法律就是要這樣讀才會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