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於 2010-04-13 23:10 發表的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在刑法上可否解釋為「共同正犯」,: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在刑法上可否解釋為「共同正犯」,我覺得雙方既然有犯意聯絡,又基於從事不法行為,應該算吧,還是算什麼?
又共同正犯與間接正犯有無競合之可能?還是什麼正犯後正犯?例如甲、乙二人基於犯意聯絡向不知情的地政機關某菜鳥地政員丙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沒辦法,剛考上99年的地特一等特考擔任課員,所以什麼都不會)
甲、乙二人成立何罪?214、216的共同正犯嗎?還是214、216的間接正犯?
我想『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該是在法庭或偵訊筆錄上,嫌疑犯對於是否有共犯之嫌疑先做出串供,並做出虛偽表示影響事實。
共同正犯判斷定義是,犯意之連絡、行為之分擔。
又共同正犯與間接正犯有無競合之可能? 共同正犯在28,間接正犯沒有規定,哪來競合?
間接正犯是法理的概念~
正犯後正犯是在間接正犯概念裡的範疇,通常正犯本身是成罪的,舉例像是FBI局長指派幹員暗殺人(就像不可能任務那樣)
阿湯哥是知道一定違法的,但是基於職責所在,不得不聽從。
甲、乙用214的共同正犯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