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04-06 01:11 發表的: 本案甲究竟是否該當173I之故意應由錯誤理論來判斷,如甲認知與一般日常生活認知相差過大则不能阻卻173I故意。 (甲仍要知道該客體是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有人所在,抽象危險犯僅是不用判斷是否致生危險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