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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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4-04 20:51 發表的 : 其實冰大舉例的題目,和晚輩的題目相同 所以現有人所在,也包括偶然的有人在嗎? 以上大大答案,正反皆有 今天是兒童節,不是愚人節哦! 剛查了一下, 朱源葆博士這麼說(紅字部分) 757、A於深夜潛入某貿易公司之辦公室,一面搜索財物,一面吸煙,並將未完全熄滅之菸 蒂順手扔棄地上.當A毫無所獲欲離開時,見地面之雜紙冒煙,本極易撲滅,但其反而迅速 逃離現場,因而引起大火,問A之刑責為何? 擬答[1]公司辦公室不問是否有人值夜,均不失為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因所謂有人居住,祇 要系供人居住,不以行竊時,居住人現在其建築物內為必要.藉此以觀,A之所為相當於刑 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惟A搜索財物未獲,當屬已著手而未果,故應屬未遂,是其行 為應論以刑法321條第2項加重竊盜未遂之罪.又其侵入建築物部分不另成立無故侵入住 宅罪,因為侵入部份已包含於加重竊盜罪之構成要件之中,故不另論罪. [2]當起火之始,A本可容易撲滅,但其反逃離現場,因而引起大火.可見A有放火之未必故 意極為明顯,應令付不作為放火罪責.貿易公司並非住宅,而係建築物,故如平時有人但放 火時未有人在場的情況,應屬刑法174條『放火燒毀現未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之範疇;若 放火當時有人在場,則屬刑法173條之『放火燒毀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範疇.結論:本 題A應成立刑法321條第2項加重竊盜未遂及173條第1項放火罪二罪併合處罰.
結論:甲放火時有人,故173該當 這是個不錯的關念題, 小弟再找找看有沒有乙說
[ 此文章被kevinlcc在2010-04-04 23:1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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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4-04 2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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