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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3-20 09: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因为中止犯之既了未遂,要考虑果之不生与防果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
准中止犯不用~这样应该很白了吧 表情 ,不只是因为有第三人,
还要判断有无符合中止犯之要件抑或准中止犯~~也就是准中止犯该
行为与被害人死不死,有第三人介入因果流程,行为人之防果行为采
肯定说之下没有因果之探讨,只要真挚之努力,纵果由他人生亦适用
之~~也就是敝人采准中止犯之原因乃中止犯防果行为与结果不生之
间须有直接因果且为必要条件



大大以缺少结果之不发生与防果行为具因果关系(以下简称「因果关系」)为由,认为其应属「准中止犯」,
敝人以为,既了未遂成立的中止犯的要件之一:因果关系;
结果已发生,再去讨论结果之不发生与中止行为有无因果关系,似乎互相矛盾。
申言之,行为人已出于己意为必要之防果行为,虽结果仍然发生,但结果之发生不可归责于甲时,甲依旧成立中止未遂。
而「因果关系」这个条件,因结果「已发生」,故无讨论之必要。
准此,因缺少「因果关系」的条件而选择「准中止未遂」之理由也就不成立了。


表情......以上见解,有错误再请指正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0 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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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3-20 10:5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本题应该不成立中止犯
因为是共同正犯的关系哦!

另外关于准中止犯及中止犯
重点在于努力及结果是否有因果
A砍了B数刀,B伤重倒地,A见满地鲜血,于心不忍,投奔至电话亭打119时
被路过的民众C,,开车送医急救不料就医途中车祸,B伤重不治死亡。
故本题A
应成立准中止犯
但...
在未修法前,是以中止犯论之
所以应该很多历题都是以中止犯论,
既然以前可以,现在应该也没有关系
不一定写准中止犯,还会有人会改错

刚睡醒.不知有没有打错表情


愚见认为
其中如题所示对于甲乙共同正犯之部分在于不作为杀人罪之部分,某日甲看管时,见丙饿到
皮包骨,心生不忍,于是将便当分一半给丙,此时对丙之不作为(饿死)之风险纯在已有消
灭之迹象,易言之,我认为他已履行作为之部分,丙不会因为肚子饿而死亡,再者甲事后纵
放丙离去,果不其然,来交接的乙撞见甲正在放丙,盛怒之下,一棍将甲打晕,并乱棍将丙
打死。此时作为犯之部分甲乙不会是共同正犯,没有犯意支联路行为之分担,而且乙是接续
犯不作为杀人未遂与作为杀人既遂,甲之部分仅同以有不作为杀人未遂所在讨论此未遂是否
适用中止未遂;准此,管见认为甲乙之共同正犯于不作为杀人罪之部分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0 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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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题再改一下
甲乙将丙关起来,想要活活的饿死
有一日,甲从外面买便当回来
看见乙拿刀砍死丙

那甲是不是不作为杀人未遂呢?
而乙是杀人既遂作为犯
是这样吗?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20 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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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3-20 13:0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愚见认为
其中如题所示对于甲乙共同正犯之部分在于不作为杀人罪之部分,某日甲看管时,见丙饿到
皮包骨,心生不忍,于是将便当分一半给丙,此时对丙之不作为(饿死)之风险纯在已有消
灭之迹象,易言之,我认为他已履行作为之部分,丙不会因为肚子饿而死亡,再者甲事后纵
放丙离去,果不其然,来交接的乙撞见甲正在放丙,盛怒之下,一棍将甲打晕,并乱棍将丙
打死。此时作为犯之部分甲乙不会是共同正犯,没有犯意支联路行为之分担,而且乙是接续
犯不作为杀人未遂与作为杀人既遂,甲之部分仅同以有不作为杀人未遂所在讨论此未遂是否
适用中止未遂;准此,管见认为甲乙之共同正犯于不作为杀人罪之部分表情


愚昧综理如下:
一针对于本案件甲乙之共同正犯若是出现2人都以不作为其一人另为作为之部分,另一人
 是否从共同正犯之一部行为全部责任?
 1管见认为其争议性在于不作为之甲乙都是杀人行为之下,对于另一人另为作为犯之部
  分其预见可能性!!
 2再者作为犯与不作为犯之公同正犯,如甲乙为夫妻,乙投保额1000万之保险,于
  某是甲丙通谋之下,欲共同杀害乙由甲取得保险金在与丙平分,于某是甲引狼入室,
  故做不知情下,始丙顺利将乙杀死…!如此类型,若甲后会之下积极为之防果行为,
  但不成功之时,甲丙是共同正犯,惟,题目之设计既为2者皆为不作为犯讨其中一人
  履行干扰风险之发生,切实阻挡结果之发生,其之行为使否已达不最为犯之中止未遂
  ?若仅用共同正犯之杀人行为,甲不会是中止未遂犯,咎其原因已记遂;反之讨论不
  作为犯乙因果态样评价,当甲履行作为义务时防果条件已成就,其不作为之果根本不
  会发生恐已脱离与乙犯不作为杀人罪之评价~
 3又,不作为犯同与作为犯等价之下,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甲乙原先都是要丙死亡,
  亦可明确纵甲中止杀丙之行为,但是乙之杀人行为仍继续之,再不探讨作为不作为
  及因果之下,单纯以杀人行为一词为断,甲有既遂之抽象危险仅多于刑法57条第1
  0款犯后态度及刑法59条审酌刑度上于刑责为之减免
(所以上开我是觉得…我采轻而已必非正解之胡说~~~表情

二甲若是认为不可采中止未遂非仅有上揭所言之部分,尚有针对进入准中制止犯乙因果历
 程错误认定之两说:(当然以认定为未遂为前提)
 1肯定说:系指,准中止犯之要件本行为人发出真挚之努力,倘防果行为与结果之不遂
      无因果关系亦适用之,又以当第三人介入抑或不可抗力之天灾抑或被害人自
      己之行为,已逾越行为人所创造之风险提升至实害,其因果部可归责于行为
      人,则当是用准中止犯之要件
 2否定说:本说所指准中止犯之其一要件中,乃结果须为结果不生之下使得适用,纵由
      第三人介入抑或不可抗力之天灾抑或被害人自己之行为,若结果成就之下,
      固无准中止犯之适用,而为普通未遂犯,仅多于刑法57条第10款犯后态
      度及刑法59条审酌刑度上于刑责为之减免
P.S:所以学法律会发疯就是在这里,脑筋差点转不过来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0 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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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很多人都上当了耶...
虽然这题是以准中止犯为考点...但是我认为那个幌子
甲乙本来就是以杀人为前提,共同谋意杀丙,一定有共同正犯的适用
不管是中止犯的认定范畴,或是准中止(这题是准中止没错)
虽然甲有积极防果发生,但是...请看清楚
丙还是死了啊!! 所以应该不用去过度讨论准中止犯,直接讨论甲乙杀人的共同正犯就好了
甲顶多用59条去减轻就可以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22 0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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