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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3-20 09: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因為中止犯之既了未遂,要考慮果之不生與防果行為之間的直接因果
準中止犯不用~這樣應該很白了吧 表情 ,不只是因為有第三人,
還要判斷有無符合中止犯之要件抑或準中止犯~~也就是準中止犯該
行為與被害人死不死,有第三人介入因果流程,行為人之防果行為採
肯定說之下沒有因果之探討,只要真摯之努力,縱果由他人生亦適用
之~~也就是敝人採準中止犯之原因乃中止犯防果行為與結果不生之
間須有直接因果且為必要條件



大大以缺少結果之不發生與防果行為具因果關係(以下簡稱「因果關係」)為由,認為其應屬「準中止犯」,
敝人以為,既了未遂成立的中止犯的要件之一:因果關係;
結果已發生,再去討論結果之不發生與中止行為有無因果關係,似乎互相矛盾。
申言之,行為人已出於己意為必要之防果行為,雖結果仍然發生,但結果之發生不可歸責於甲時,甲依舊成立中止未遂。
而「因果關係」這個條件,因結果「已發生」,故無討論之必要。
準此,因缺少「因果關係」的條件而選擇「準中止未遂」之理由也就不成立了。


表情......以上見解,有錯誤再請指正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0 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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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3-20 10:5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本題應該不成立中止犯
因為是共同正犯的關係哦!

另外關於準中止犯及中止犯
重點在於努力及結果是否有因果
A砍了B數刀,B傷重倒地,A見滿地鮮血,於心不忍,投奔至電話亭打119時
被路過的民眾C,,開車送醫急救不料就醫途中車禍,B傷重不治死亡。
故本題A
應成立準中止犯
但...
在未修法前,是以中止犯論之
所以應該很多歷題都是以中止犯論,
既然以前可以,現在應該也沒有關係
不一定寫準中止犯,還會有人會改錯

剛睡醒.不知有沒有打錯表情


愚見認為
其中如題所示對於甲乙共同正犯之部分在於不作為殺人罪之部分,某日甲看管時,見丙餓到
皮包骨,心生不忍,於是將便當分一半給丙,此時對丙之不作為(餓死)之風險純在已有消
滅之跡象,易言之,我認為他已履行作為之部分,丙不會因為肚子餓而死亡,再者甲事後縱
放丙離去,果不其然,來交接的乙撞見甲正在放丙,盛怒之下,一棍將甲打暈,並亂棍將丙
打死。此時作為犯之部分甲乙不會是共同正犯,沒有犯意支聯路行為之分擔,而且乙是接續
犯不作為殺人未遂與作為殺人既遂,甲之部分僅同以有不作為殺人未遂所在討論此未遂是否
適用中止未遂;準此,管見認為甲乙之共同正犯於不作為殺人罪之部分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0 13:02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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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題再改一下
甲乙將丙關起來,想要活活的餓死
有一日,甲從外面買便當回來
看見乙拿刀砍死丙

那甲是不是不作為殺人未遂呢?
而乙是殺人既遂作為犯
是這樣嗎?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20 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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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3-20 13: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愚見認為
其中如題所示對於甲乙共同正犯之部分在於不作為殺人罪之部分,某日甲看管時,見丙餓到
皮包骨,心生不忍,於是將便當分一半給丙,此時對丙之不作為(餓死)之風險純在已有消
滅之跡象,易言之,我認為他已履行作為之部分,丙不會因為肚子餓而死亡,再者甲事後縱
放丙離去,果不其然,來交接的乙撞見甲正在放丙,盛怒之下,一棍將甲打暈,並亂棍將丙
打死。此時作為犯之部分甲乙不會是共同正犯,沒有犯意支聯路行為之分擔,而且乙是接續
犯不作為殺人未遂與作為殺人既遂,甲之部分僅同以有不作為殺人未遂所在討論此未遂是否
適用中止未遂;準此,管見認為甲乙之共同正犯於不作為殺人罪之部分表情


愚昧綜理如下:
一針對於本案件甲乙之共同正犯若是出現2人都以不作為其一人另為作為之部分,另一人
 是否從共同正犯之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1管見認為其爭議性在於不作為之甲乙都是殺人行為之下,對於另一人另為作為犯之部
  分其預見可能性!!
 2再者作為犯與不作為犯之公同正犯,如甲乙為夫妻,乙投保額1000萬之保險,於
  某是甲丙通謀之下,欲共同殺害乙由甲取得保險金在與丙平分,於某是甲引狼入室,
  故做不知情下,始丙順利將乙殺死…!如此類型,若甲後會之下積極為之防果行為,
  但不成功之時,甲丙是共同正犯,惟,題目之設計既為2者皆為不作為犯討其中一人
  履行干擾風險之發生,切實阻擋結果之發生,其之行為使否已達不最為犯之中止未遂
  ?若僅用共同正犯之殺人行為,甲不會是中止未遂犯,咎其原因已記遂;反之討論不
  作為犯乙因果態樣評價,當甲履行作為義務時防果條件已成就,其不作為之果根本不
  會發生恐已脫離與乙犯不作為殺人罪之評價~
 3又,不作為犯同與作為犯等價之下,無論作為還是不作為,甲乙原先都是要丙死亡,
  亦可明確縱甲中止殺丙之行為,但是乙之殺人行為仍繼續之,再不探討作為不作為
  及因果之下,單純以殺人行為一詞為斷,甲有既遂之抽象危險僅多於刑法57條第1
  0款犯後態度及刑法59條審酌刑度上於刑責為之減免
(所以上開我是覺得…我採輕而已必非正解之胡說~~~表情

二甲若是認為不可採中止未遂非僅有上揭所言之部分,尚有針對進入準中制止犯乙因果歷
 程錯誤認定之兩說:(當然以認定為未遂為前提)
 1肯定說:係指,準中止犯之要件本行為人發出真摯之努力,倘防果行為與結果之不遂
      無因果關係亦適用之,又以當第三人介入抑或不可抗力之天災抑或被害人自
      己之行為,已逾越行為人所創造之風險提升至實害,其因果部可歸責於行為
      人,則當是用準中止犯之要件
 2否定說:本說所指準中止犯之其一要件中,乃結果須為結果不生之下使得適用,縱由
      第三人介入抑或不可抗力之天災抑或被害人自己之行為,若結果成就之下,
      固無準中止犯之適用,而為普通未遂犯,僅多於刑法57條第10款犯後態
      度及刑法59條審酌刑度上於刑責為之減免
P.S:所以學法律會發瘋就是在這裡,腦筋差點轉不過來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0 16:10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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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很多人都上當了耶...
雖然這題是以準中止犯為考點...但是我認為那個幌子
甲乙本來就是以殺人為前提,共同謀意殺丙,一定有共同正犯的適用
不管是中止犯的認定範疇,或是準中止(這題是準中止沒錯)
雖然甲有積極防果發生,但是...請看清楚
丙還是死了啊!! 所以應該不用去過度討論準中止犯,直接討論甲乙殺人的共同正犯就好了
甲頂多用59條去減輕就可以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22 0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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