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3-20 13:02 發表的 :
愚見認為
其中如題所示對於甲乙共同正犯之部分在於不作為殺人罪之部分,某日甲看管時,見丙餓到
皮包骨,心生不忍,於是將便當分一半給丙,此時對丙之不作為(餓死)之風險純在已有消
滅之跡象,易言之,我認為他已履行作為之部分,丙不會因為肚子餓而死亡,再者甲事後縱
放丙離去,果不其然,來交接的乙撞見甲正在放丙,盛怒之下,一棍將甲打暈,並亂棍將丙
打死。此時作為犯之部分甲乙不會是共同正犯,沒有犯意支聯路行為之分擔,而且乙是接續
犯不作為殺人未遂與作為殺人既遂,甲之部分僅同以有不作為殺人未遂所在討論此未遂是否
適用中止未遂;準此,管見認為甲乙之共同正犯於不作為殺人罪之部分
愚昧綜理如下:
一針對於本案件甲乙之共同正犯若是出現2人都以不作為其一人另為作為之部分,另一人
是否從共同正犯之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1管見認為其爭議性在於不作為之甲乙都是殺人行為之下,對於另一人另為作為犯之部
分其預見可能性!!
2再者作為犯與不作為犯之公同正犯,如甲乙為夫妻,乙投保額1000萬之保險,於
某是甲丙通謀之下,欲共同殺害乙由甲取得保險金在與丙平分,於某是甲引狼入室,
故做不知情下,始丙順利將乙殺死…!如此類型,若甲後會之下積極為之防果行為,
但不成功之時,甲丙是共同正犯,惟,題目之設計既為2者皆為不作為犯討其中一人
履行干擾風險之發生,切實阻擋結果之發生,其之行為使否已達不最為犯之中止未遂
?若僅用共同正犯之殺人行為,甲不會是中止未遂犯,咎其原因已記遂;反之討論不
作為犯乙因果態樣評價,當甲履行作為義務時防果條件已成就,其不作為之果根本不
會發生恐已脫離與乙犯不作為殺人罪之評價~
3又,不作為犯同與作為犯等價之下,無論作為還是不作為,甲乙原先都是要丙死亡,
亦可明確縱甲中止殺丙之行為,但是乙之殺人行為仍繼續之,再不探討作為不作為
及因果之下,單純以殺人行為一詞為斷,甲有既遂之抽象危險僅多於刑法57條第1
0款犯後態度及刑法59條審酌刑度上於刑責為之減免
(所以上開我是覺得…我採輕而已必非正解之胡說~~~
)
二甲若是認為不可採中止未遂非僅有上揭所言之部分,尚有針對進入準中制止犯乙因果歷
程錯誤認定之兩說:(當然以認定為未遂為前提)
1肯定說:係指,準中止犯之要件本行為人發出真摯之努力,倘防果行為與結果之不遂
無因果關係亦適用之,又以當第三人介入抑或不可抗力之天災抑或被害人自
己之行為,已逾越行為人所創造之風險提升至實害,其因果部可歸責於行為
人,則當是用準中止犯之要件
2否定說:本說所指準中止犯之其一要件中,乃結果須為結果不生之下使得適用,縱由
第三人介入抑或不可抗力之天災抑或被害人自己之行為,若結果成就之下,
固無準中止犯之適用,而為普通未遂犯,僅多於刑法57條第10款犯後態
度及刑法59條審酌刑度上於刑責為之減免
P.S:所以學法律會發瘋就是在這裡,腦筋差點轉不過來